昨天从惠州市交警部门获悉,惠州市政府正式颁发《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从2009年9月1日起,在市区驾驶电动车上路,时速不能大于20公里,并需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
据悉,此前,惠州市法制局专门召开了相关听证会,听取包括电动车主、车行等各方面意见,大多数听证人员对实施加强对电动车的管理持赞成态度。
根据惠州市政府通告精神,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凡由动力装置驱动、在道路上行驶的两轮或三轮燃油助力车、电动车(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除外),均属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要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市区道路行驶。
此次通告规定,从2009年9月1日起,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得在市区道路上行驶。而由于惠州市区自2003年7月起已禁止办理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登记手续,因此,实际上目前市区大量未登记的摩托车或轻便摩托车不可能登记上牌。
也就是说,惠城区中心区、惠阳区淡水、大亚湾开发区所辖区域从9月1日起非法行驶包括超标电动车在内的机动车将会被按章处罚。
通知指出,2009年8月1日至31日为过渡期,过渡期内市民拥有的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摩托车、轻便摩托车应当尽快自行处理。其间违规上路的,交警部门给予提醒和教育,不予处罚;过渡期满后,将按照相关法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