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融资渠道主要是依靠银行和股东,现在准许发行金融债券,我们的融资渠道又多了一条。”中国外贸金融租赁有限公司的杨先生昨日告诉记者。
8月31日,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09〕14号,以下简称《公告》),就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的条件做出了详细规定。
注册资本金方面,要求金融租赁公司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汽车金融公司注册资本金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一般的金融租赁公司都符合这个条件。”杨先生解释说。
资产质量方面,要求“最近1年不良资产率低于行业平均水平,资产损失准备计提充足”。经营状况方面,“最近3年连续盈利,最近1年利润率不低于行业平均水平,且有稳定的盈利预期”、“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所发行金融债券1年的利息”等。对于商业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资质良好但成立不满3年的,应由具有担保能力的担保人提供担保。
为了防范风险,《公告》注明,金融租赁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后,资本充足率均应不低于8%。
“金融债券融资,除了拓宽了我们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还会降低融资成本。”杨先生分析说,“金融债券发行,无疑将债券市场的发展又向前推进了。”
截至2009年7月底,我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2家,资产总额达1081亿元,汽车金融公司10家,资产总额为378亿元。在西方发达国家,金融租赁已经成为设备投资中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