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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10月1日起将实施 “新规”利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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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9月29日10:51
来源:人民网 作者:金涛 许执文

  自10月1日起,新《保险法》将正式实施。与现行《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最大的亮点就在于从制度设计、规则完善等方面进一步凸显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对保险公司则给予更多的约束。

  重疾险,保障更全

  新版的重大疾病险,10月1日将在杭城各家保险公司集体登场亮相,而此前各保险公司已有总计多达上百款的老版寿险集中退市。

  重疾险集体“变脸”,背后的推手即是新《保险法》,特别是与其增设的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有关。太平洋人寿浙江分公司负责人解释,原来投保人购买重疾险之前,如故意隐瞒病情,投保人日后出现相关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可拒赔;但有了“不可抗辩条款”后,如投保人重大疾病在两年内没有发作,此后再发作,保险公司必须给予理赔。

  新版重疾险无论保障深度还是覆盖范围均更为全面。记者在省内多家保险公司提供的资料上看到,中国人寿“康宁终身”和“康宁定期”险赔付标准由原来的2倍提高到3倍,其重大疾病赔付种类由原来的10种增至20种;太平洋寿险“金泰人生”重大疾病也由原来的24种增加到35种,原发性心肌病、全身性重症肌无力等10种重大疾病均为监管部门要求之外的增设病种;新华人寿“福家安康”保障的重大疾病也增为35种。

  车损险,按“实”定价

  投保过车险的人都知道,涉及车损险定价方式不外乎按新车购置价或实际价值确定,但目前省内产险公司普遍采用“新车购置价”,即无论车辆新旧,保费都要根据当下购置新车的价格(含车辆购置税)进行确定。否则,保险公司出险理赔额要相应打折。

  不过,按新《保险法》的规定,今后车损险的定价可能会明确以车辆的实际价值来确定,即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一旦实施,投保人可相应节省一部分车损险保费。比如,一辆2003年购置价为21.5万元的宝来车,今年其车损险仍按15.2万元计,而按其7年实际折旧价只需11万元左右,那么车主可少交纳4万余元保额所对应的保费。

  理赔有望大提速

  “投保易,理赔难”令投保人深感头痛,而新《保险法》在理赔方面也凸显了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

  新《保险法》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客户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这就意味着今后保险公司不能再耍“花枪”,要求投保人多次往返递交索赔资料,延误理赔时间。

  事实上,我省已率先对车险理赔难“开刀”。省内4家产险公司今年发起成立了安心理赔联盟,承诺赔款1000元以内的赔案现场赔付,高于这一赔额的赔案实行限期赔付,逾期则向消费者支付滞纳金。同时,中国人保、平安产险等大公司也纷纷缩减理赔工作日。新《保险法》实施后,则有望从制度层面,把全省近千家保险分支机构的理赔速度提升至同一水平,从而更有效地化解理赔难问题。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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