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漯河讯(记者 薛华 通讯员 宋庆党 李胜利)偃师市公安局设卡检查一辆面包车时,未告知面包车靠边停车,致使面包车乘车人王军被刹车失灵的机动三轮车撞死。近日,受省法院指定审理此案的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该行为违法,并赔偿受害人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317130.3元。
事故回放 查车招致飞来横祸
2009年4月9日,偃师市公安局为执行“2009世界邮展暨河南省第27届洛阳牡丹花会护城河工程实施方案”,在207国道原参驾店收费站(现已撤销)设卡对过往车辆进行检查。
当日16时40分左右,镇平县农民王建忠驾驶一辆面包车自东向西路过该收费站时,被当值民警拦在路中间接受检查。
根据事发现场监控录像显示,王建忠驾驶面包车经民警示意停车的位置位于收费站西侧,自南向北第四通道前方,北距路边4.3米,东距收费通道出口六七米左右。王建忠和乘车人王某、张某及坐在副驾驶位置的王军同时下车接受检查。当民警正对王建忠进行询问时,许昌市民肖中喜驾驶一辆三轮汽车因制动失灵从收费站第四通道冲出,将王建忠驾驶的面包车从右后侧部位撞翻,并将站在面包车右侧的王军撞入沟内,导致王军当场死亡。
4月20日,偃师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肖中喜负事故全部责任,王建忠、王军无责任。9月15日,偃师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肖中喜有期徒刑2年3个月。
法庭争论 查车行为是否违法
事故发生后,偃师市公安局先后支付丧葬费等费用共计1.6万元,但这并不能给王军家属一个“说法”。王军家属向偃师市公安局提出国家赔偿请求,在该局于6月 15日作出不予国家赔偿的决定书后,将其告上了法庭。
偃师市公安局辩称,受害人王军死亡的原因是肖中喜交通肇事所为,与民警执行职务行为无法律上必然的因果关系。民警查车符合法律及上级规定,并无违法行为,停车地点也是驾驶员王建忠自主选择,警方并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警方还及时拨打了110、120电话,积极履行了救助义务,故请求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证明其主张,偃师市公安局提供了洛阳市公安局洛公通〔2009〕38号《关于印发2009世界邮展暨河南省第27届洛阳牡丹花会护城河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证明在收费站设卡查车系上级公安机关确定。
王军家属对此通知并无异议,但称公安机关查车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确保道路安全畅通, 而警方在检查时并未指令面包车靠边停放,使被查车辆及乘坐人员处于危险状态。
法院判决 公安局担责一半
漯河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偃师市公安局执勤卡点的设置系由上级机关洛阳市公安局确定,此地自东向西虽为长下坡路段,但地势相对较为平缓,在此设卡查车并无不当。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应当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以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条“交通警察纠正违法行为时,应当选择不妨碍道路通行和安全的地点进行”等规定,偃师市公安局民警要求王建忠停车接受处理应当符合上述要求,依法履行确保道路畅通、确保被检查对象人身安全的义务。
对于偃师市公安局主张停车地点系王建忠自主选择的理由,法院没有认可,并认为即使停车受查的地点系王建忠自主选择,公安局作为道路交通安全执法主体,负有及时进行引导、指示和纠正的法定义务。虽然导致王军死亡的直接原因是肖中喜的交通肇事行为,王建忠停车也未遵循法律规定,但偃师市公安局在207国道长下坡路段未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临时停车应当紧靠道路右侧”的规定指令王建忠靠边停车,其执法行为存在过错,对事故的发生并导致王军死亡的后果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50%为宜。
判决后,双方均提起上诉。河南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