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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转让保单需做批改 保单需过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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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16日09:37
来源:解放网-解放日报 作者:综合报道

  11月初,许先生花8万元买了一辆二手车,由于了解到新《保险法》有“险随车走”的规定,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以后,并没有进行车险保单变更。月末,许先生驾车外出办事时发生事故,随即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但理赔的过程没有许先生想象那般顺利。由于车险保单的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仍是原车主,许先生不得不费尽周折找到原车主,并再办理保单批改,前后花费近1个月的时间。

  10月1日施行的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保险标的转让时,保险合同应随之发生转让,合同效力延续。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应履行通知义务,但不履行该义务并不影响保险合同转让的法律效力。那何以在理赔时还要办理诸多手续呢?

  根据保险公司理赔人员的解释,虽然新《保险法》对二手车保单转让做了新的规定,但在理赔时,保险公司只能向保单上约定的受益人进行赔偿。许先生未将被保险人和受益人进行批改,所以才在理赔过程中遇到了麻烦。

  业内人士指出,鉴于此前不少消费者遭遇“买卖二手车却没有办理车险过户手续,等发生事故后则遭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新《保险法》第49条的规定在立法上解决了“未及时将保单过户的车辆遭遇拒赔”的问题,加大了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维护。虽然承认转让后保险合同的效力,但在实际理赔操作过程中,为了简化理赔手续,受让人也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相关的批改手续。

  笔者在采访过程中了解到,不同公司对于二手车过户有不同的做法。如太平洋产险客服人员建议车主在将车辆过户之后到保险公司进行批改,否则在出险后会因为找不到原来的车主让理赔过程变得麻烦。

  此外,虽然车辆转让后原保单的权利和义务能跟随车辆一起转移,但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车辆转让后保单都依然有效。新《保险法》第49条同样规定,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因素显著增加时,保险合同于转让时即丧失法律效力。也就是说,如果一辆家庭用车在转让后变为营运性质的车辆导致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增加,而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没有及时通知保险公司,那么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公司完全可以拒赔。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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