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20日,本市养路费返还将全部停止,不再办理。市交通委路政局提示符合条件的车主,尽快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
根据规定,12月20日后将不再办理养路费返还及退费手续。养路费征稽部门特别提醒,为了能及时将应返还的养路费返还给机动车所有人,请尚未办理养路费返还手续及未收到应返还养路费的机动车所有人,务必于12月20日17时之前(12月19日、20日双休日照常上班,其余双休日休息),持《通告》规定的返还手续到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返还。
机动车因发生注销、转籍、停驶、扣押、事故、火灾等异动情况,已在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了相应退费手续,但至今尚未领取退费的,请机动车所有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工商银行卡原件及养路费征稽部门出具的“养路费现金退费领取凭单”,于12月20日17时之前(12月19日、20日双休日照常上班,其余双休日休息),到原办理退费手续的养路费征稽所(收费中心)领取退费;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的二代身份证原件。
凡在养路费征稽机构办理养路费报停手续的机动车所有人,请持征稽机构出具的“养路费异动凭单”,于2009年12月20日17时之前(12月19日、20日双休日照常上班,其余双休日休息),到原办理报停手续的征稽所(收费中心)领取车辆牌证或公安车管部门出具的“机动车停驶凭证”。12月20日后将不再办理此项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