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凤义被反绑在栏杆上,刘志成满脸是血 |
陕西两男子酒后误拦警车遭殴 被反绑吊起
1月6日,陕西省延安市志丹县两名醉酒男子刘志成和郝凤义在打车时误拦一辆警车,双方发生争执。之后,多名身着警服的男子将两名醉酒男子围住殴打,并将他们带入派出所,反绑吊在铁栏杆上。派出所所长承认是“实习生打人”。
酒后拦车引来一顿毒打
9日上午,在延安大学附属医院,刘志成和妹夫郝凤义住在同一病房,两人面部均有不同程度的伤。
据郝凤义回忆,1月6日中午1时左右,他在志丹县城一酒店吃完喜宴后准备回家,途中几次拦出租车均未果。
郝凤义说,因为头晕,他在一家面馆内坐了不长时间后就出来了,“我刚出门,就过来3个人,其中两个人身着警服,看见我后二话不说,上来拽着我的头发就打。”郝凤义清楚地记得,打他的3个人中就有之前和他发生口角的那个司机。
此时,刘志成刚好路过,一看警察正在打妹夫,便上前劝架。打人者中一人打了个电话,一会儿又来了4名男子,其中3人身着警服。
刘志成说:“他们把我和郝凤义连拉带拽,带到了志丹县公安局保安派出所。关了门窗后,几个人就上来把我打倒在地,还用脚在我脸上猛踩,很快我就啥也不知道了,醒来后发现自己被反绑着吊在铁栏杆上。”郝凤义也说自己在派出所内被多名警察打了。
半小时后,刘志成的妹妹刘志丽赶到派出所,她看见两人被捆绑吊在铁栏杆上,“我哥满脸是血,不停地哭,直到下午3时,他才被放下来。”在家属交涉下,当日下午5时,两人被警车送到志丹县人民医院抢救。
据主治医生介绍,两人目前均有头疼、头晕等症状,且面部有不同程度的擦挫伤。刘志成右眼视力模糊,眼球结膜出血,两眼球有钝挫伤,听力受到影响。郝凤义上肢目前尚无知觉,很有可能是周围神经受损伤所致,需进一步检查。
派出所所长承认“实习生打人”
9日,记者联系上志丹县公安局局长薛和才,他说目前公安机关正在内部调查,等事情有结果后再告知。
两名伤者的家属给记者提供了一份录音资料,称录的是他们和保安派出所所长贺彦斌的对话。
录音中,对方说:“当天我们单位一名职工驾驶普通牌照汽车在街上被两醉汉拦住,并发生撕扯,这名职工又叫了一些人把两人带回来。其中一名叫戚凯(音)的实习生把(刘志成)踢了一脚打了几拳。警方之所以带他们回派出所是因为他们在醉酒状态,为了不让醉汉对自己或他人构成威胁才采取约束措施。”
“约束能不能把人反绑并吊起来?”伤者家属问。“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方如此回答。“伤者身上的伤是怎么来的?”“(刘志成)是被打的,另外一人(郝凤义)是抵抗伤。所谓抵抗伤就是不配合约束而导致的!”“你们不是有监控设备吗?调出来看看不就清楚了。”家属接着质问。“监控坏了,没注意到什么时间坏的!”对方回答。“当天值班的有没有正式民警?”“有一个,但不在值班室,上高速路(公干)去了,其他人都是协警。我们这儿大多数工作都是协警做的,协警和正式警察一样,都是干部,只是没有警衔。保安派出所有34个人,正式干警只有7个!”“事发后,你们怎么处理的?”“我们绝不回避事件,第二天我就去医院看望了两人,确实伤得挺重。现在纪委和督察部门正在调查,我们绝不包庇,配合调查,当事人行为够上哪条(法律)按哪条处理。”
律师观点
公安机关涉嫌滥用职权
陕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为、李军认为,就受害人及其家属的陈述并结合掌握的其他相关材料来分析,公安机关的做法存在以下违法之处: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仅就饮酒与醉酒的行为而言,其本身并不违法;醉酒者违反法律才应当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公安机关应当调解处理。本案中,公安机关将两名被害人带回派出所的动机明显存在瑕疵。
其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约束至酒醒”,这种措施并非是一种处罚,而是一种对醉酒者的临时性保护措施。其目的是:1、为了防止醉酒者继续实施违法行为;2。保障醉酒者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而本案中,公安机关采取的措施明显违反法律规定,是一种滥用职权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