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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速撞死醉酒者 案情雷同责任尺度不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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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11日07:25
来源:北京青年报 作者:侯毅君 贾婷

  醉酒者闯入京平高速被撞死 司机被判赔后认为高速路不封闭 状告首发集团 ———

  2009年8月15日,对岳先生如同梦魇:这天凌晨,他驾车行驶在京平高速公路上,突然,前方闪现一个黑影。岳先生紧急刹车,还是晚了,那人被重撞后当场死去。

为了避免“次生”车祸,岳先生还哆嗦着将尸体拖到应急车道。

  尽管事后认定死者是醉酒后闯入高速路,岳先生无违章,但仍被交管部门认定承担次要责任。日前,顺义法院以“未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为由,判令岳先生承担20%的责任,赔偿13万余元。判决后,岳先生将京平高速的管理方北京首发集团安畅公司诉至法院。

  亲历者说

  一个黑影光着膀子

  站在高速上还打晃

  事发路段位于京平高速出京方向顺义李天桥路段。记者沿着京平高速出京方向行驶,过了六环路约1公里左右,记者来到事发现场。

  岳先生说,这起交通事故成了他挥之不去的梦魇,只要一闭上眼睛,他就会想到那些血淋淋的场景。他向记者描述了事发时的过程。

  事发时间是2009年8月15日凌晨4点多。“当时他(死者)就站在最外侧车道,面朝我!”司机岳先生指着最外侧车道说,而他驾驶的夏利车行驶在中间的车道上。当时天还没亮,但他通过车灯隐约能够看到那人没穿上衣,站着也不稳,在打晃。“发现有人时,我赶紧急刹车!踩得很死!”岳先生说,当时车速也就80公里左右,制动滑行了20多米后才停止。但还是晚了,只听“嘭”的一声,那个男子重重撞中车辆前部,随后从车顶滚向车尾。等岳先生下车时,那个男子趴在后备箱上,已经不省人事。考虑到过往的大车很多,为避免被误撞,他赶紧哆嗦着将男子和车挪到应急车道,之后立即用手机报警。

  事故调查

  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达256.9mg/100ml 没人知道他为何会出现在高速上

  事故发生后,公安交管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查,并对岳某及死者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进行了检验。结果显示,死者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56.9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岳某的体内血液中未检出酒精。最终交管部门认定,死者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经确认,死者是田某,今年29岁,黑龙江人,与妻子李某一起在北京打工,两人生育一子,三口之家大部分时间在北京居住,田某的父母及哥哥在老家生活。田某的妻子回忆,2009年8月14日晚上11时左右,她跟丈夫通过电话,得知田某在跟领导吃饭,40分钟后就回家,要她给他留着门。而当晚和田某一起吃饭的同事说,吃完晚饭后几个人又去了KTV续场,次日凌晨2点15分左右回到单位,之后大家都没有注意到田某去了哪里。

  没有人知道田某为什么会出现在原本应该封闭的高速公路内。

  京平高速护网几处被剪开 法院发司法建议修补

  那么,田某醉酒后是如何进入高速公路?记者现场看到,为防止有人进入京平高速,该路段共设置两道防护,第一道是路边的铁护栏,第二道是外围的铁丝网。而在铁丝网外侧不远,就是一个村庄。

  记者注意到,事发现场附近的第一道铁护栏有一处40厘米左右的缺口,而在缺口下方的坡面上,已经被人踩出一条小道。很显然,有不少人走过。

  “铁丝网有几处被毁坏,人可以顺利通过!”在岳先生的指引下,记者看到一处铁丝网被“撕开”约一米长的口子,行人可以毫不费劲就能穿过铁丝网。不远处,记者又看到一处铁丝网被“撕开”。“这是路南侧,路北侧也有铁丝网被撕开!”岳先生说,行人穿马路的现象早有发生,只不过没有引起公路管理方的注意。

  采访过程中,记者看到一名男子试图穿过公路。“就是想抄个近道!”这名男子说,他就是附近村子的村民,修建京平高速后,把原来的路给切断了,串门很不方便,还得绕一大圈,所以他才选择穿行。“这高速路刚开通,车少,没事!”当记者提示这么做很危险时,该男子不以为然地说。记者注意到,距离事发地点约1公里处就有一座桥,行人可穿行桥下。

  2009年12月24日,顺义法院在审结这起交通肇事赔偿案后,针对京平高速公路存在安全隐患问题,向该路段的维护单位发出司法建议书。

  司法建议书指出,安畅公司作为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的维护单位,未能尽到维护义务,及时修补该路段防护栏的破损处,确实为该路段高速公路的安全畅通留下了安全隐患,因此法院建议其尽快修复京平高速李天桥路段防护栏破损处,并加强其负责维护管理的高速公路两侧防护栏的巡视工作,发现破损务必尽快采取修复措施。

  据了解,安畅公司接到司法建议书后,很快修复了被“撕开”的铁丝网,但40厘米左右的缺口仍未能封闭。

  判决结果

  以“未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为由判司机担责

  事发后,死者田某的亲属将司机岳某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应为一般公民所了解的社会生活常识,田某违反社会生活常识和强制性法律规定进入高速公路,其对于事故损害后果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酌定由原告方自负80%的责任。肇事司机岳某未能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对事故的发生负有次要责任,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符的赔偿责任,酌定为20%。据此,法院判决岳某赔偿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

  判决后,岳先生不服。其代理律师张建华认为,田某死亡后果的发生完全是由于其酒后违反法律规定爬上高速公路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所致,他对此没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即使机动车驾驶人无责任也要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他同意在这一范围内承担责任。

  “我已决定将首发集团安畅公司告上法院!”岳先生说,高速公路防护设施疏于管理,防护栏倒塌毁损给田某爬上高速公路提供了便利条件,安畅公司的过错行为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安畅公司作为京平高速公路的管理者,应该为驶入该高速公路的车辆提供一种安全、快速、封闭的通行条件,保障高速公路上没有行人及障碍物,这是其法定义务,但其违反其法定义务,没有为他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通行条件,致使他在没有任何违章的情况下与田某发生交通事故。他对于事故发生没有过错,同样是这起交通事故的受害者。所以,安畅公司应替他赔偿损失。

  记者调查

  案情雷同责任认定尺度却不一

  高速公路行人是没有通行权的,因为车辆在高速公路上会以80公里以上的时速行驶,在这种高速行驶的状态下,如果遇到突然出现的行人或者是动物时,往往会避之不及,极易酿成车祸悲剧。

  近年来,行人在高速路被撞死的案件时有发生。然而,记者调查发现,事发地点同在高速路上,案情几乎雷同,但交警责任认定、法院裁判的尺度却不尽相同。

  这是一起京石高速路撞死人案例。2009年5月12日20时25分,姚小林驾车在京石高速上行驶时,路上突然蹿进行人。姚小林所驾车辆避让不及,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杜某和尉某死亡。经交警确认,杜某和尉某负全部责任,姚小林无责任。经法院调解,姚小林按照交通法规定的无过错承担10%范围内的赔偿责任,赔偿两名死者家属5.2万元。

  又是一起闯入京石高速被撞死案。2006年年底,一男子违规进入京石高速,结果被司机赵师傅驾驶的汽车撞死。死者被交管认定负全责,而赵师傅不承担责任。房山法院判令赵师傅在10%范围内赔偿。

  同样是高速路撞死人案。2006年4月,苏州市一小学生横穿宁沪高速公路,结果被撞死。小学生被交管认定负全责,司机无责。而苏州市平江区法院最终认定司机按照无过错承担20%的责任,赔偿6万余元。

  在这些案例中,事故发生地均在高速路上,案情几乎雷同,但有的交警部门认定司机无责,而有的交警部门认定负次要责任,而法院也因此认定司机承担10%至20%不等赔偿责任。

  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宗玉说,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明确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一方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规定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既然有了这个硬性规定,就应该严格执行。所以,相关办案人员应统一裁判尺度,规范办案人员自由裁量权。

  

(责任编辑:黄远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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