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奥迪车,曾让萍乡湘东区的王江飞、王江华(均系化名)兄弟俩很长一段时间都心情喜悦。然而,2006年1月22日凌晨发生的一幕,让王江飞顿时跌到谷底——他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座驾突然自燃,不到十分钟便变成了一具烧焦的残骸。
由于车险投保的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以免责条款的理由拒绝理赔,5个月后,他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从此,走上了一条近四年的艰难索赔之路。
奥迪车突自燃 保险公司称“免责”拒理赔
2006年1月22日凌晨,王江飞正开着黑色奥迪车,突然车厢内空调口蹿出火苗!他立即报火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但不到十分钟,奥迪车就变成了一具烧焦的残骸。
“里面的东西也全被烧毁了。”王江飞告诉记者,自燃奥迪车的所有人其实是他的哥哥王江华。
5个多月后,萍乡湘东区公安消防大队对此次“奥迪自燃”出具认定书,结论为:火灾原因不明。
在王江飞兄弟二人看来,惟一值得庆幸的是,已在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为这辆车买了“车损险”。
可当王江飞带着消防大队的认定书来到保险公司索赔时,对方却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说‘车辆自燃’产生的损失,属于合同里面的免责条款!”这让当初去办理保险手续的王江飞不能接受。
据王江飞陈述,当时他一到保险公司就要求买全保,保险公司接待人员只说可以,并且称只需4000多元。
“在办手续过程中,业务员并未提及事后所说的免责条款内容。”王江飞说道。
在与保险公司僵持不下的情况下,2006年6月30日,王江飞受车主王江华委托,一纸诉状将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诉至萍乡湘东区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代签单” 一审判赔保险金24万
由于投保单原件、保险单正本全被烧毁,庭审中,由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出示了王江飞投保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副本、投保单复印件。
“那根本不是我签的!”当看到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复印件上“投保人声明”一栏中有“王江飞”三个字的签名时,王江飞惊呼起来,“我从没见到过这份保单!”
在王江飞表示可以签名对照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承认名字确实是由其工作人员代签的。
这似乎成了保险公司方不可原谅的过错。
我国《保险法》第18条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与投保人签保险合同前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无效。
“可以说这是个关键点!”王江飞的代理律师潘洪全表示,保险公司的这份合同其实是格式合同,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工作人员就应向王江飞履行“明确说明”义务,“按正常程序,此处应在保险公司方说明后,王江飞确实明了,再亲笔签名,予以认定!”
据此,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双方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但投保单上并非投保人王江飞亲笔所签,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履行了“明确说明”的义务。
2007年4月3日,法院作出判决,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所说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赔偿王江飞车辆损失险保险金24万元。
因“明确说明”之争二审车主败诉
对于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方表示不服。2007年5月9日,此案由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上诉至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保险公司方认为,他们通过书面的形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所指的是,他们在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已将“责任免除条款相关提示”以红色字迹印刷,起到了警示标明的作用。
王江飞则称,保险公司从未对他提起过“自燃”属于免责范围。
另外,王江飞为自燃奥迪车投保了一份同样属于免责条款的“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这成为保险公司的另一个上诉理由。
萍乡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7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此案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具有法律效力,驳回了王江飞的诉求。
这像一记重拳打在了王江飞的胸口,“名字都是代签的,就推定已经对我作了明确说明,这太不合情理了!”
一直称“确实对‘免责条款’不明了”的王江飞耿耿于怀,两年间,他一再向当地检察机关提出申诉。
2009年5月27日,经当地检察机关提请,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此案作出“赣检民行抗字[2009]8号”抗诉书,对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提出抗诉意见。
王江飞说,这让他看到了一个峰回路转的信号。
同样,保险公司的“代签单”也引发了保险公司方是否就“免责条款”向王江飞作了“明确说明”的争议。
争议1:红色警示语是否属“已作出明确说明”
就《保险法》中的“明确说明”,最高法曾发文作过明确解释,认为其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在保单上提示投保人注意,二是必须向投保人作出解释,使其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虽然王江飞没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处签字,但保险公司已在保险单的“重要提示”栏中以红色字体告知了“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符合第一个条件要求的说明义务。
对此,抗诉机关认为,保险单“重要提示”栏中,以红色字体告知投保人“详细阅读责任免除条款”,只能证明保险公司在保险单上提示了注意,但并不符合“明确说明”的第二个条件,即证明王江飞已明了该条款的真实含义和法律后果。
争议2:购其他免责险能否推定已明了免责概念
王江飞还为自燃奥迪车投保了另一份同样属于免责条款的“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这成为萍乡中院推理认定的一个关键点。
萍乡中院认为,可认定保险公司在与王江飞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王江飞清楚免责条款的概念和法律后果,才购买了这个险种,所以符合第二个条件要求的说明义务。
而抗诉机关则认为,王江飞为他的奥迪车投保同样属于免责条款范围的“附加玻璃单独破碎险”,亦不能证明保险公司已对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等向王江飞作出了解释。
抗诉理由成立二审判决撤销
2009年6月15日,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案由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
2009年11月24日,时隔两年半后,此案在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次审理。
当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再次作出判决,大地保险萍乡支公司对免责条款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缺乏证据证明,抗诉机关提出抗诉理由成立。原二审判决撤销,保险公司在减除合同中20%的免赔率后,应赔偿王江华车辆损失险保险金人民币19.2万元整。
“感觉像打了一场持久战!”王江飞告诉记者,在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他深深叹了一口气。
保险行业亟待规范
就此案,南昌大学法学教授魏盛礼表示,目前的结果对于王江飞来说确实值得庆幸,但对于整个保险行业和所有投保人而言,该案也足以提出一个重要警示。
魏盛礼指出,保险条款是保险公司自制的单方面约定,并非法定意义的约定,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作为“有车一族”的他,在了解此案之前也不知道“自燃”产生的损失属于车损险的免责条款。魏盛礼感慨道:“面对一大堆如此专业细微的条款,社会太需要保险单位的‘明确说明’了。”
魏盛礼表示,作为投保人来说,有义务在保险单位的提示说明下阅读保险条款的具体内容,但保险单位急于卖出保险而不作“明确说明”,或在保险单上若隐若现,抱着侥幸心理以说明不完全的情况卖出保险的案例屡见不鲜,甚至出现在了整个保险行业。
“投保人在交易过程中,都应该学会自我保护,而保险单位建立更加规范的行业制度更不能是一纸空谈,搞好行业自律严于律己,是保险行业更加规范化的关键所在。”魏盛礼说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