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8日,本报《召回·责任——成都汽车召回情况大调查》独家推出后,在业界引起强烈反响。昨日,本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于2004年开始实施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简称“旧规”)目前正在重新修改制定中,极有可能于年内出台;同时,《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新规(简称“新规”)或将由国家质检总局下设部门规章的级别,最终升格为国家行政法规或法律。
现行的《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于2004年3月12日由国家质检总局、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公布,并于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由于诸多原因,这则规定对缺陷汽车召回的约束力度有限。在“旧规”里关于“罚则”中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门可责令制造商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并由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包括:“制造商故意隐瞒缺陷的严重性的;试图利用本规定的缺陷汽车产品主动召回程序,规避主管部门监督的;由于制造商的过错致使召回缺陷产品未达到预期目的,造成损害再度发生的。”罚则的执行一般都由质检总局来执行。而在升级后的“新规”送审稿中规定,“生产者违反规定,构成产品质量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逾期仍未改正的,可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企业拒不承担责任,将受到货值金额三倍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吊销许可证证照、撤销认证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