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一些地方的汽车销售、汽车配件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着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汽车配件,虚假宣传,商业贿赂,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为此,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工商部门进一步加强汽车销售行为以及汽车配件质量监管,维护汽车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产业和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工商总局要求各地工商部门,加大日常巡查力度,依法查处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汽车集中交易市场以各种方式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误导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严厉查处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利用为消费者办理汽车按揭贷款、汽车保险等服务之便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行为,依法及时查处各类广告违法行为,依法处理“霸王条款”。
工商总局同时要求各地工商部门,以汽车配件市场、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等场所和汽车灯具、刹车片、制动软管等品种为重点,加大流通领域汽车配件包装、标识以及商品质量监督检查力度,对发现的没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代理商(经销商)以及没有产品合格证等标识,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的汽车配件,责令经营者及时改正,涉嫌严重质量问题的,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为规范代理销售行为、加强汽车经销行业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汽车经销商的合法利益,确保汽车行业健康发展。全国汽车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联合所属会员单位发起“中国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服务质量公约”。
搜狐汽车第一时间拿到相关内容,予以报道:
中国汽车经销商、汽车品牌经销服务店(4S店)服务质量公约
一、 坚持用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宗旨,全面加强质量管理,遵守服务承诺。
二、 在消费者自愿委托经销商办理购买汽车贷款按揭时,不得收取金融服务公司、担保公司返利、好处费等商业贿赂行为。
三、 在消费者自愿委托经销商办理购买汽车保险时,不得收取保险公司所谓“返利”、“好处费”的商业贿赂。
四、 严格按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销售带有标注产地、产品名称、代理商(经销商)及产品合格证等标识的产品。不得销售无产品合格证、厂名、厂址的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五、 不做误导宣传,不做品牌、价格欺诈,严禁以旧充新、以次充好、贴牌销售等欺骗用户行为。
六、 在车辆维修服务过程中,做到“不夸大、不谎报、不欺骗”,将车辆需维修真实情况如实告知消费者,维护行业信誉。
七、 严格执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在销售过程中向消费者明示汽车配件生产商、配件价格、服务价格等信息,保证消费者知情权,搭建“消费自主、资源”绿色消费通道。
八、 自觉规范企业的经营行为,讲究商业道德,反对不正当竞争;积极推进在企业自律的基础上,做好行业自律,营造良好地营销环境。
九、 制止违背汽车消费者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十、 在销售过程中,热情周到,诚实可信,以用户满意为企业服务质量标准。
请各汽车销售服务商履行以上约定,自愿接受全社会、商会及媒体服务质量监督。为消费者提供优质良好的服务。
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
2010-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