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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 醉驾致人死可以判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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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8月27日06:55
来源:法制晚报 作者:温如军

  刑法修正案草案 对醉驾肇事规定 被认为处罚过轻 委员建议———

  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草案。对社会关注度很高的新增罪名“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问题,委员们展开讨论。

  在审议中,认为草案中对醉驾肇事处罚过轻的声音占主流,部分委员建议应减少醉驾受罚限定条件,加重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甚至有委员提出 “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草案规定

  在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驾致人死 可以判死刑

  列席会议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红十字会曲阜医院院长姜健认为,草案的这个条款还处罚得太轻,她建议增加一些规定:造成轻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重伤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这样更有利于威慑醉酒驾驶。

  有的委员还建议加大对醉酒驾车的打击力度,她建议删除修正案中“情节恶劣”的表述。

  理由是,醉酒驾驶行为属于主观故意,所造成的现实社会的危害和潜在的社会危害十分重大,因此无论该行为是否存在恶劣情节,都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样有利于有效预防和惩治犯罪。

  醉驾处罚 不能判“太轻”

  周光权委员也认为草案里对醉驾的处罚“太轻”了。他认为,把醉酒驾驶和飙车都规定为犯罪完全符合中国的国情,但是现在刑罚的设置上是处拘役并处罚金,草案对于刑罚很轻。可以考虑增加“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只有这样,立法的初衷也可以基本实现。

  周光权以成都的醉驾案为例:以前成都的醉酒驾驶案件,最后判了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且判的是死缓。现在规定一个醉酒驾车的危险驾驶罪,如果判拘役,老百姓会认为刑法修改后对被告人反而判轻了。

  同时,为了确保司法实践中不出差错,构成其他罪的,应当数罪并罚。为了回应老百姓的关切,不能刑罚越改越轻,而且要防止在司法实践中出现偏差。

  他山之石

  韩国:醉酒驾车和拒绝酒精检测的可处3年以下监禁。

  日本:最新的《道路交通法》经过多次加重处罚以后,对醉酒驾驶的处5年以下徒刑,酒后驾驶则处以3年以下徒刑。

  德国:故意危险驾驶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和重大财产的,处

  5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过失危险驾驶而危及他人生命、健康、财产的,处2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西班牙:鲁莽驾驶机动车辆,置他人生命和身体于危险境地的,处6个月以上2年以下徒刑,并处吊销驾驶执照1年以上至6年。

(责任编辑: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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