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4月1日(明天)起,公安部第111号令开始实施,针对违章行为扣分标准调整变化如下:
加重扣分
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扣12分)(使用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或者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此前扣6分)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扣12分)(此前扣6分)
违反禁令标志、禁止标线指示(扣3分)(此前扣2分)
新增扣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或者城市快速路上遇交通拥堵,占用应急车道行驶(扣6分)
以隐瞒、欺骗手段补领机动车驾驶证(扣6分)
遇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或者缓慢行驶时,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穿插等候车辆(扣2分)
扣分减少
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扣3分)(此前扣6分)
扣分取消
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拖曳故障车和肇事车
在高速公路上货运机动车车厢或二轮摩托车载人
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行驶
公路客运车辆违反规定载货
在实习期内驾驶营运客车或者特种车辆
不按规定牵引故障机动车
驾驶摩托车后座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驾驶轻便摩托车载人
违反警告标志和警告标线指示
驾驶机动车时观看电视
不按规定与前车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公路客运车辆以外的载客汽车违反规定载货
乘坐人员未按规定系安全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