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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律师:应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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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19日09:59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作者:王仁刚

  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认为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畸轻,要求修改《刑法》增加新罪名

  “对酒后驾车者处罚畸轻,就无法惩罚和遏制因醉酒而频发的交通事故!”南京建筑老板张明宝酒后驾车,相继撞倒9名路人,并撞坏6辆轿车,造成5死4伤的特大交通事故之后,有关醉酒驾车问题被推向风口浪尖,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酒后驾车的立法热议。

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多方研究后,昨日正式以律师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发出快件,要求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上书理由

  原因一:认定醉驾标准不合理

  到底什么原因导致醉酒驾车事故频发?李刚分析说,我国拥有全世界1.9%的汽车量,而汽车引发的交通死亡事故却占全球的15%,死亡率“排名”世界之首。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万车死亡率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

  其次,根据《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发达国家认定醉酒驾车的酒精含量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mg/100ml,德国3mg/100ml,美国8mg/ml。

  原因二:惩处程度不够严重

  《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李刚说,即使因醉酒驾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也仅仅被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因三:没有单独罪名入刑

  对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交通事故的,执法部门只能采取行政处罚,最重不过行政拘留15天,罚款不高于2000元。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李刚认为,如果对饮酒驾车行为不下“猛药”,就会因其“违法成本”过低,无法警示和惩罚饮酒驾车的行为,势必造成交通肇事案频发。李刚因此建议借鉴国外立法,将饮酒驾车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

  正反争议

  是否扩大了犯罪标准

  李刚、罗毅建议在《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规定对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未造成严重后果行为,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年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对酒后驾车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在原有《刑法》惩罚基础上加重惩罚。

  两位律师的“建议书”引起法律界广泛关注。不少法律人士表示赞同。他们说,《刑法》对交通肇事罪的法律认定,还沿用1979年的法条,没能充分考虑到经济高速发展的现状,滞后于现实生活。部分法律人士还是提出了不同看法。川大法学院副教授伍长康认为,醉酒驾车的行为,确实构成了刑法上的预备犯罪阶段,但《刑法》的主要还是以教育为前提。如果将醉酒驾车,尚未产生严重后果的行为,纳入《刑法》惩罚范畴,在一定程度上是将犯罪标准的扩大化。

  他山之石

  国外饮酒驾车惩罚规定

  美国:醉酒驾车即便是没有发生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一旦被警察查出驾驶人酒精含量高于法律标准,就会被拘留关押起来,然后由刑事法官宣判,最低的可判1周监禁,重的可以判1年监禁。司机酒精浓度超过6mg/100ml,将被无条件吊销驾驶证。

  日本:醉酒驾驶者,处两年以下徒刑或10万日元以下罚款。带有酒味驾驶者,处3个月以下徒刑或5万日元罚金。醉酒驾驶两次以上者,将被判处6个月徒刑。

  瑞典:血液中酒精含量限制2mg/100ml,对超过酒精浓度的司机,重者将坐牢两年,轻者被扣驾驶证一年。

  新加坡:酒后驾驶,初犯者将受到1000至5000新元的罚款或长达6个月监禁;重犯者强制监禁一1年,并处罚金3000至10000新元;累犯者的罚金为30000新元及最长10年的监禁。

  记者王仁刚

  

(责任编辑:眭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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