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驾驶的车辆在行途中碰撞前方黄某醉酒后驾驶的二轮摩托车,致使黄某死亡。事故责任主次已定,但各方对赔偿比例各执己见。被害人黄某的家属干脆将车主和车主所属公司一齐告上法庭,讨要说法。
2010年1月,受害人黄某驾驶两轮摩托与被告吴某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意外,由于黄某无证醉酒驾驶并超越道路中心双实线,吴某雨天驾车却没有降低行驶速度,致使两车发生碰撞,黄某当场死亡。
【法院判决】
钦南法院一审判决:受害人黄某醉酒后无证驾驶车,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造成事故,导致本人意外死亡,经交警队认定:黄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吴某负事故次要责任。但是,吴某所有车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未能及时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便上路,违反了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黄某在此次车祸中存在重大过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吴某赔偿给黄某家属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9万余元的60%,即5万余元。
【评析】
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自2006年7月起开始正式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进行赔偿的责任保险。本案例中,黄某酒醉无证驾车,存在重大过错,负主要责任,本该为自己“买单”,但由于吴某驾驶的车辆正在办理过户手续,没有及时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就上路,违反了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本是对方负主要责任,但因为没有购买第三者强制保险,吴某不得不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代价,对此次车祸负赔偿责任,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