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发布了中国诉美反倾销和反补贴(下称“双反”)措施争端的专家组报告。中国商务部条法司负责人23日称,中方欢迎专家组裁定美对中国标准钢管、矩形钢管、复合编织袋和非公路用轮胎产品采取的双反措施违反世贸规则。
本月初,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二次裁决认定,美国商务部对中国产轮胎同时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做法为非法,标志着此案一审以包括河北兴茂在内的原告方获胜告终。不过,代理该案的河北兴茂方律师、温斯顿律师事务所(Winston & Strawn)黎宇律师日前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虽然美国商务部公告称执行法院裁决,但很有可能在规定的60天内上诉到二审法院。
这场打了两年的官司距离最终胜利或许仍是漫长无期。
10月12日,美国商务部决定,自12日起河北兴茂轮胎有限公司(下称“河北兴茂”)出口到美国的轮胎暂缓经过海关。 黎宇解释说,暂缓经过海关意味着,公司的轮胎如要进入美国,仍面临缴纳“双反”税费的风险。
河北兴茂的斗争肇始于2008年下半年美国商务部发表的双反征税法令,根据该法令,河北兴茂AD税率为29.93%, CVD税率为14%,每年要缴纳43.93%的惩罚性税率。 数据显示,受此影响,2009年1至9月份,该公司仅出口37批、10271条、货值113.8万美元,批次、数量、货值同比分别减少89.9%、97%、96%。
2008年9月,河北兴茂及其母公司美国GPX国际轮胎有限公司就以原告身份起诉美国商务部的“双反”终裁。2009年9月法院特别判定,美国商务部必须“要么收回对中国进口产品征收反补贴税的决定,要么修改非市场经济‘双反’的政策和程序。”然而,之后的一年中,美国商务部反复拖延执行,直至2010年8月,CIT认定美国商务部未能妥善处理双反重复征收问题,要求其终止反补贴税令,一审至此才算“盖棺论定”。
不过,商务部即便接受判决,其执行判决仍有待时日,还不能排除其上诉的可能。
由于美国是判例法社会,如果该案取得最终胜利,将会成为先例被援引,大大有利于其他类似的“双反”案诉讼。不过,目前国内企业以法律手段积极维护自身权利的行动尚不普遍。
原因之一是国内企业对于美国法律程序不熟悉,尽管抗辩等法律程序均由律师完成,企业相关人员仍需经常与律师沟通,提供相应事实资料,有必要时甚至还要出庭陈述。因此,企业领导层若不熟悉美国法律程序,势必将会影响案件进展。
另一方面,此类法律案件耗费的时间精力巨大,并非所有企业都能承受。黎宇称,该类案件主要的支出在于律师费用,费用则视案件持续时间、复杂程度、论辩对象情况等而定,“一般来说,30万到40万美元一年是很正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