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锦江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保险理赔案。保险公司拒绝对其承保的无号牌和行驶证车辆承担理赔责任,最终被判败诉。
陈先生诉称,他于今年4月购买了一辆轿车。买车当日,被告保险公司业务员要求其在该公司投保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
车辆修复后,陈先生即按被告要求提交了理赔所需资料,但被告以陈先生驾驶不能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保险责任为由,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认为,事故发生时陈先生驾驶的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属驾驶不能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辆发生保险事故,依据保险条款约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保险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先生为检验合格的购置车辆向被告购买机动车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目的在于发生事故时能及时得到补偿,避免或减少财产损失。原告购买保险时,被告知晓投保车辆尚无号牌和行驶证的事实,应当预见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产生的法律后果,但仍然与原告保险公司建立保险合同关系。虽然被告以其公司《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的约定,主张不应承担保险赔偿责任,但该条款系格式条款,因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在原告投保时对上述约定免责条款依法作出提示或明确说明,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被告赔付原告修车费、拖车费共计401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