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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中零责任零赔付合同详解 属霸王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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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17日11:23
来源:时代信报

  城市中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大,交通事故发生率也逐年上升。虽然车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有保险作“后盾”,但事主在理赔时遭遇冷脸的情况时有发生。比如事故另一方逃逸,单方现场在难以认定事故责任时,可能遭遇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此类纠纷近年来频繁发生。

  昨日,记者从沈阳市和平区法院了解到一起案件,该案件表明,交通事故中关于“零责任,零赔付”的格式合同属霸王条款,法院不予支持,这给广大司机朋友吃了颗定心丸,再遇到交通事故时对方逃逸就不用怕了。

  案情呈现 保险公司被判赔

  沈阳一家出租汽车公司为其名下的一辆捷达出租车投保了车辆保险。保险条款中约定,“保险人依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而在保险期限内,该捷达出租车与一辆小轿车相撞,小轿车的司机弃车逃逸。经查询小轿车的车牌为假牌照,无其他线索,事故责任无法认定。

  出租汽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时,遭到了拒绝,理由是保险条款中有约定,“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理赔”。事故中对方驾驶人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全部责任,故自己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出租汽车公司与保险公司建立了保险合同关系,应在保险期限内对其承保的车辆按约定履行赔偿责任。而且格式合同中“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理赔”,就是想说明“零责任,零赔付”这个内容,该内容客观上就是想免除自身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属于霸王条款。

  和平区法院一审全面支持原告出租汽车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应履行其理赔义务。宣判后保险公司不服,上诉至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法驳回被告上诉,维持了原判决。

  延伸调查 多数车主吃过亏

  保险合同中关于“零责任,零赔付”方面的内容,确实困扰着很多有车族。昨日,记者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向沈城的车主们进行了简单的调查,在接受调查的201人中,有126人表示,曾经遇到过类似的问题,也就是6成以上的有车族曾因这项保险规定吃过亏。

  网友“温柔一刀”表示,自己有次开车,遇到红灯时被后面车辆追尾,还没等反应过来,后面那辆车直接就开走了,慌忙之中也没有记下车牌号。当自己对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时,遭到了拒绝。保险公司让他先去找肇事的另一方,称肇事逃逸方要负全责。可是自己工作很忙,车是代步离不开的工具,真没时间和精力去折腾,何况车伤得也不重,干脆就自己修了。

  读者冯女士表示,自己还是新手的时候上路,与一辆“微面”发生了刮蹭。“那辆微面当时就跑了,后来查出来,那是个套牌车,根本找不到人。我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可保险公司让我保持车辆原样,不能修,我还得自己花钱去价格认证中心做损失鉴定,我想想这也太费劲了,干脆就自己花钱修了。”

  观点交锋 “零责任,零赔付”没道理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车主该怎么处理,理赔过程中有哪些问题需要注意,法律上对此种情况持何种态度,对此记者采访了一些相关人士。

  保险人士:尽量保护现场并报案

  记者辗转采访到一位专门负责车险理赔的业内人士,他告诉记者,单方现场很难做出界定,是否赔偿,赔偿多少,各个保险公司的处理不完全一样。目前是有交强险作为后盾的,但具体理赔要按照该车辆投保公司的要求。建议车主们发生交通事故时,做好现场的保护。如果真的遇到另一车辆逃逸,或发现另一车辆有问题(可能是套牌),应及时报警。

  律师看法:支持无责任方索赔

  辽宁人民律师事务所项奎洋律师告诉记者,交通事故的侵权受害人和保险事故的索赔权利人,可选择比较便捷的司法途径,就是说既有权选择要求侵权致害人(交通事故肇事方)承担车辆损失的赔偿责任,又有权选择要求保险人(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法院观点:霸王条款无效

  和平区法院认为,“零责任,零赔付”这种内容在客观上免除了其自身需要承担的责任。如果保险人动辄规避责任,那么投保人的合同目的将无法实现,保险化解风险、解决问题的意义将失去。再有,设定“零责任,零赔付”条款,与鼓励机动车驾驶人遵守交通法规背道而驰。

  法条解析 格式合同显失公平条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第四十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而保险公司“按被保险人在事故中的责任比例进行理赔”,正是免除其自身的责任,排除投保人在保险合同中的主要权利,并加重了投保人的责任,法律不予支持。

(责任编辑:宁利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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