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法发布《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其中规定: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
记得此前大伙热议的是 “酒驾入罪”的话题,征求意见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对此,支持者的义愤就能成支持者的理由,而质疑者必须旁征博引小心翼翼地质疑,至于意外地扯出个 “醉驾入罪对公务员不公”激辩,恐怕就是“醉翁之意不在酒”了。
交通肇事的多了,无缘无故就逃逸的毕竟是极少的。通常情况不外乎无照驾驶、没上保险、酒后驾车等,至于开着盗抢车的,则另当别论了。老百姓知道最多的,大概就是酒后驾车的交通肇事逃逸。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一些交通肇事案无法认定为 “酒驾”或者“醉驾”,但老百姓心中基本就这么认定了。
新司法解释无疑有益于交通肇事人员“翻然悔悟”,但也有一个小小的疑问。
酒驾肇事,马上打电话报警,随即逃离现场,酒醒之后投案。“自首”没有时间限定,这种做法也就符合了“从宽”的条件。至于“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以及从宽处罚的幅度”的规定,这里面是存在着“利润空间”的,有权“视情决定”的人的心情会多少对定案有些影响。
如果“酒驾入罪”最终能确定下来,酒后开车未肇事的被拘役了,而酒驾肇事逃逸的最后被“从宽”了,显然人们感情上很难接受。就是以当前的一些判例来看,一些“酒驾肇事”已经以 “危害公共安全”论罪了,这差别很大。
所以,新的司法解释还需细化,还有可改进的地方。
一次开车时听交通台广播,说的是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肇事者被抓住时,吹气、抽血的时效早过了,尽管有目击证人说肇事者当时有酒气,但最终还是无法认定。当时我就想,“疑罪从无”无疑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与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但具体到酒驾肇事逃逸这一“民愤极大”的具体事情,“疑罪从有”又有何不可?
比如交通肇事逃逸,超过12小时被抓到了,除非你确实有办法证明你当时不是酒驾,否则一律按酒驾论处;当然,超过12小时自首的,还是该从宽从宽,但要算“酒驾肇事逃逸”自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