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蒋德按照惯例,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公安交管部门在确定事故责任后,可首先进行行政调解(警方调解),一次调解不成,就进入司法调解(法院判决)。而从2009年5月19日起,南京市民又多了一项选择: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人民调解。
据南京市公安交管局事故科科长朱志强介绍,经市公安局、司法局共同商定,设在各交巡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为当地调委会派出机构,由调委会派出的3名调解员组成,交巡警大队派出2名民警协助。
据了解,南京市司法局和公安局已经商定,待一个月的实验结束后,他们将在各区逐步推广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交通事故调解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