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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保期是长还是短 原来是厂家自己说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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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7月06日08:13
来源: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 作者:王飞

  “国内没有相关规定,厂商何必自找麻烦。”著名汽车行业分析人士贾新光认为这是中外质保期长短的差异的一个主要原因。

  2004年年底,《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出台,让人们以为期待已久的汽车“三包”政策可以很快成为汽车消费者的福音。

然而3年多过去了,这项规定依然没有实施。

  “汽车一旦出了质量问题,消费者目前主要通过《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寻求法律保护,然而,因为汽车是一件复杂商品,责任判定难度相对较大,而且涉及到的社会关系复杂,所以有很多问题需要更细致的规定去规范,行业性的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的缺失,会给责任判定造成不便。”一位从业多年的郑姓律师表示,对于汽车这类特殊商品出台更细致的法规很有必要。

  难产到快流产的三包政策草案规定“整车三包有效期为两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到为准;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生产者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上;整车三包和损耗件三包,自销售者开具发票之日算起。”这是目前国内唯一可见的关于质保期长短的相关规定,但是因为汽车三包政策并未正式实施,所以也就无从谈起。实际上,目前汽车厂家正在执行的质保期已经远远超过了这个规定。

  “以前中国汽车工业技术水平低,汽车多为生产资料,所以质保期相对较短,上世纪80年代就只有几个月一万多公里甚至还根本没有质保概念,而现在制造水平已经有了明显提高,汽车普遍进入家庭,再用较低的质保标准显然不合时宜了。”四川教育学院应用技术学院副院长、四川省汽车标准化专业委员会主任陈士力表示。

  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大福认为:汽车消费立法滞后使消费者权益受损,已成为一个关注热点。尽管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对缺陷汽车产品问题作了相应规定,遗憾的是,诸如汽车消费是否受《消法》保护这类事关众多汽车消费者切身利益的问题在司法实务中仍然颇有争议。李大福认为,中国汽车消费市场日益剧增与相关立法相对滞后的矛盾,已经成为阻碍汽车消费市场健康发展的瓶颈。“应当尽快研究制定出台规范汽车消费争议的专门法律,以明确诸如质保期长短、哪些情形下适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等内容,确保消费者利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

  没有了相关法律法规保障,直接关系消费者用车成本高低的质保期,因车厂对利润、品牌、市场等因素的考虑而变得有长有短了。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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