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杰称自己曾想自杀 |
7月26日、27日,朝阳交通支队依法对“6.02”朝阳高碑店北路交通事故中驾驶员周某、驾驶员高某某的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了处罚。
7月22日,周某代理人向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提交了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周某与北京新月联合汽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立案通知书。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根据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三条第三款:“在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的规定,于7月23日依法终止复核。
7月26日晚7时许,周某到朝阳交通支队接受处罚。
在此事故中,由于周某存在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超速行驶、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三项交通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对驾驶未悬挂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的规定,对周某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违法行为记6分。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六条第(十一)项,驾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下的违法行为,处200元罚款的规定,对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200元罚款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违法行为记3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二款,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的规定,对周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交通违法行为给予罚款18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违法行为记12分。
朝阳交通支队根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对一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裁决,合并执行的规定,决定对周某合并执行罚款2200元,行政拘留五日,违法行为共记21分。由于周某的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在一个记分周期内已达到12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扣留周某驾驶证。
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周某当即表示:对朝阳交通支队认定其存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并给予罚款1800元、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决定不服,拟向朝阳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申请。同时,周某向朝阳交通支队递交了《暂缓执行行政处罚申请书》,要求暂缓执行行政拘留处罚,并依法办理了相关法律手续。
朝阳交通支队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且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二百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的,应当作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的规定,依法作出了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决定。其他行政处罚及强制措施仍依法执行。
7月27日,对该事故另一当事人高某某驾驶车辆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违法行为,朝阳交通支队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九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法给予100元罚款处罚,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对违法行为记3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