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段时间,如果选最热门的领域,那交通一定会榜上有名。
交通领域这个热点,已经开始感染包括网络在内的社会各个方面。而这一切,都缘于近期一个接一个的和交通肇事有关的争议。
7月23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发生在去年底的孙伟铭无行驶证且醉酒驾车造成四死一重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认定孙伟铭的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且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故依法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孙伟铭案因为一审判决结果,成为全国首例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醉驾者判处死刑的案件,
引起类似争议的还不止这一起案件。
在这之前的5月,杭州的胡斌驾驶一辆三菱跑车在市区飙车,把斑马线上的谭卓撞飞致死。
同样是酒后交通肇事,发生在武汉的一起案件近日也有了定论。去年8月6日,非洲留学生查尔斯在武汉街头酒后驾驶摩托车,撞伤一位七旬老人,事故发生后,他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是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上周,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对查尔斯判处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八万余元,这也成为武汉市首次判处外国人驾车肇事案。
还有一个悬而未决的案件也引起了社会的关注。6月30日晚上8点多,一辆南京本地牌照的黑色别克轿车在南京金胜路由南向北行驶时,车辆失控,沿途撞倒九名路人,撞坏六辆轿车,酿成五死四伤的惨剧,死者中还有一名孕妇。在巡逻警察和群众将肇事车辆逼停后,经过抽血化验鉴定,肇事车辆驾驶者张某属于醉酒驾驶,每百毫升血液酒精浓度高达381毫克,是醉酒标准的四倍多。据了解,案件发生后,面对严重的后果,肇事者到底涉嫌什么罪名的问题,也一直成为市民以及法学界讨论的焦点。
有数据统计,2008年,我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65204起,造成73484人死亡,304919人受伤。世界卫生组织曾公布数据,在发展中国家,每33分钟就会有一人死于与饮酒有关的交通事故。车祸猛于虎,而醉酒驾车干脆就是只疯虎。
业界声音:交通肇事VS危害公共安全
孙伟铭一审被判处死刑,在业内也引起了争议,赞成者有之,认为此举可以警戒日益严重的车祸;反对者有之,认为此判决量刑过重,难以经得起历史的考验;更有人跳出这件事本身,认为相关法律存在瑕疵,应该早日修改。记者就此事采访律师李群刚时,他认为,就这起案件而言,法院的量刑是合适的。他说,酒后驾车致人死亡,目前争议最大的是应以交通肇事罪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惩处。其实,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两个罪名构成和量刑上都有着很大区别,交通肇事罪只能是过失犯罪,有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至七年有期徒刑;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以是故意或过失犯罪,最高刑为死刑。就孙伟铭案而言,被告人在明知酒后驾车可能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下醉酒驾车,且撞到一辆车后驾车逃逸并再次造成四死一重伤的严重后果,其客观行为表明,他对损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持放任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完全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判处死刑应当是罚当其罪。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席洪道德教授也认同李群刚的说法。他认为,成都法院对案件的定性还是符合现在的法律规定的,也符合这个案件的事实。交通肇事主观心态是过失,就这个案件来讲,它不存在过失的基础。根据法律规定,过失有两种,一种是过于自信,过失犯罪,还有一种是疏忽大意,就本案被告人在醉酒以后驾车,而且是无证驾驶,这两点就足以看到,它不具备执行的基础条件。同时由于是严重醉酒,他也没有疏忽大意一说。既不存在故意的过失,又不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也就是说他不是过失,只剩下两种情况,要么就是故意犯罪,要么就是意外事件,把它看做意外事件,估计全国人民谁都不会答应这个结果,只剩下故意了。虽然被告不是奔着杀人的目的开车上街的,但我国刑法关于“故意”有两种解释,一种叫做直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这个结果发生;还有一种是间接故意,间接故意对犯罪结果的产生是抱着一种放任的态度。本案的被告人是无证驾驶,又是酒后驾驶,可见会发生危害后果是必然的,不会发生危害结果是偶然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他是间接故意。他的这种犯罪由于用的是汽车,在无意识的状态下上街,他会对不特定的人员、不特定的财产造成严重的后果,这完全符合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