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6日,逃逸两年之久、涉嫌交通肇事罪的故城县子路村村民赵某被抓获,其对交通肇事逃逸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还供述了当时同坐车的同村村民曾指使他逃跑的情况。随后,当时同坐车的村民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责,其中两人被批捕,一人在追捕中。
2006年12月10日晚,赵某无证驾驶一辆报废夏利轿车,载同村村民沿着故城县郑口镇京杭大街由北向南行驶,在行至汽车站北路段时,将正在步行的卢某撞倒,车上3名同村村民明知其肇事,仍指使其逃逸。肇事车辆在逃至温泉洗浴中心附近抛锚,4个人用了两个小时步行15公里回到家中,这个过程中,几个人都没有提起过报警、抢救伤员等问题。当晚,受伤的卢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赵某交通肇事逃逸,同车人指使其逃逸同样构成交通肇事罪,同样要被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