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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部门有法规 汽车自燃烧毁路面要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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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06日10:09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王荣忠

  夏天的汽车自燃很正常,人们大多关心车辆的损坏和人员的受伤,而很少关心对路面的损坏程度。前几日,在成都绕城高速公路上,一辆客车自燃,而高速公路方向车主索赔1.26万元的路面损坏费,引起了人们的关注。就此,记者采访了陕西省高速集团以及律师,根据物价部门以及有关法规,汽车在高速公路自燃烧毁路面是要赔偿的。

  ■事件回放:

  7月20上午,参加全国中学生田径锦标赛的山东队师生,乘坐一辆客车途经成都绕城高速路时,客车发生自燃,由于应急处置妥当,车内无人员伤亡。经绕城高速确定,客车燃烧时损坏路面36平方米。根据物价局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公路路产损坏、占用补偿费的通知》的规定,“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损坏沥青混凝土路面,可按310-350元/平方米标准进行赔偿。”绕城高速据此向车主廖某索赔损失1.26万元。廖某说,汽车自燃属于非人为造成,不应让他赔偿路面损失。

  ■车主:缴了过路费,不该索赔路面损失

  有些市民认为,车主为车辆缴纳了国家规定的费用,车辆在高速运行时,难免出现意想不到的机械事故,不能让车主为路面损失买单。而且,高速路收了过路费,就不该索赔路面损坏的损失。高速公路方面称,因汽车自燃、翻车造成的划伤、污损等各种损失,绕城高速都会按要求索赔。

  ■律师观点:车主只有使用权,而不能损坏路面

  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贺剑律师认为,高速公路属于公共财产,虽然车主交了费用,只说明了车主只有使用权,而不能损坏它。由于车辆自燃导致路面损坏,公路管理方有权向责任人追讨损失。如果因道路隐患,造成车辆受损,车主也可以向路权单位索赔,双方权利和义务是对等的。

  贺剑律师说,司机开车上路前应该检查车况,并保证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车况良好。车辆之所以自燃,说明车主或司机未能履行检查车况的义务,因此埋下了安全隐患。不管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还是双方交通事故,责任方都是有过错的,因此由于司机的过错造成公共财产损害,必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但高速公路方也要提供路面损坏的证据、修复路面所用费用的证据,而且还需要相关公路检测部门出具有关证明。

  不过,贺剑律师还讲,商业保险中的三者险可以负责这种赔偿。三者险是指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对司机和本车以外的第三方的损失所给予的赔偿担保。在交通事故中,对公共财产的损害就属于三者险赔付范围。此外,如果车主购买了车辆自燃险,保险公司会按保险金额承担车辆自燃造成的损失。

  相关链接

  我省赔偿标准早已划定

  记者从陕西省高速路政一支队了解到,如果汽车在我省的高速公路上自燃,同样需要赔偿。今年3月,陕西省物价局、交通厅、财政厅发布了 《关于重新核定公路损坏赔偿费及公路占用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并于今年4月1日起执行。根据陕西省高速公路损坏赔偿费收费标准,损坏水泥混凝土路面,按每平方米240元赔偿,沥青混凝土路面按每平方米300元赔偿。

(责任编辑:马春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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