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驾驶阿尔法罗密欧166型3.0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他本人受伤,妻子死亡。事故中安全气囊均未打开。李先生将汽车生产商和销售商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支付其人身损害赔偿共计人民币14万余元,并返还全部购车款合计61万余元。
李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08年5月18日下午,他驾驶由菲亚特汽车公司生产的阿尔法罗密欧166型3.0轿车,行驶至宣大高速北京方向处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他本人受伤,坐在副驾驶座上的妻子当场死亡。李先生称,其妻子的死亡及他本人的受伤与汽车所有安全气囊均未打开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他认为事故车辆存在着严重的质量问题。而购车前销售商北京都灵沙龙汽车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曾就这部车的高质量、高安全性作出了相关承诺。
对于李先生的起诉,两被告认为,事故责任认定确认,李先生超速违章驾驶导致事故发生,是导致损害后果产生的唯一原因,并非气囊未打开造成的。且李先生不能提供证据证明该车质量存在缺陷,因此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