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路杀手被杀
面对当前相关法规惩治马路杀手的不力,成都判决以及未来的南京判决,将提醒所有的人,谁醉酒驾车谁就可能面临上断头台的危险
7月23日,成都市中院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审判决酒后驾车、无证驾驶,导致四死一伤的年仅30岁的被告人孙伟铭死刑。此前,7月20日,杭州市西湖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驾驶三菱改装车飙车严重超速行驶导致一人死亡的20岁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尽管终审判决还没有下达,但是两案激起的反响已经足够强烈,开车致人死亡究竟应该如何量刑成为讨论焦点。
有人认为前者发生第一次撞车后并未停止行动而是继续放任自己的行动,导致更严重后果产生,罪行由“交通肇事”转化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而后者在事发后停车等待警方到来,应该只能算是“交通肇事”;但亦有人认为前者是酒后驾车,没有犯罪的故意,而后者意识清醒却在限速50公里/小时的地段严重超速行驶有了主观杀人的故意。
接下去,人们关注的还有南京判决。6月30日晚,南京一起醉酒驾车导致3人当场身亡,2人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有4人受轻伤。如果算上一女子腹中胎儿,死者上升到6人。43岁的肇事驾驶员张明宝已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批捕。他被判死刑或许已在所难免。
当中国成为世界第一大汽车市场的时候,由汽车引起的死亡案例在不断上升。原因或许并非是车多了发生车祸的概率就会增多这么简单。因为中国汽车保有量约占世界汽车保有量的3%,但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却占到16%,已连续十余年居世界第一。
此外,我国目前万车死亡率为7.6%,而在日本以及欧美一些发达国家,这个数字平均控制在2至3之间。去年,中国发生重特大交通事故约80万起,死亡近10万人,是美国的两倍,日本的十倍。
《汽车商业评论》认为,交通意识淡漠和有关部门的放任应当是最大的罪魁祸首,也许最后的账就要算到相关法规不重的头上。因为很多事故都是由酒后驾车导致,这里着重讨论与此有关的处罚问题。
或许我国饮酒驾车的标准有问题。根据我国的《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规定,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20毫克/100毫升、小于80毫克/100毫升为饮酒驾车。发达国家认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非常低。比如,瑞典,规定饮酒驾车的酒精含量为2毫克/100毫升,德国3毫克/100毫升,美国8毫克/100毫升。
或许我们的惩处程度不够严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醉酒驾车的,由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而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早已将饮酒未造成严重损害后果行为纳入了刑法惩罚范围。在中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辆交通肇事,造成1人以上重伤,并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者,可按“交通肇事罪”定处。这个罪名的处罚力度是: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此,7月18日,四川两位律师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建议在《刑法》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这里没有对造成严重后果以何罪名处理进行探讨,想必还是会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有些人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持反对意见。《汽车商业评论》认为,在当前社会风气醉酒驾驶仍然成风的前提下,法官应用自由裁量权予以重判并无不妥,这是对更广泛的生命权的维护。
孙伟铭案的审判长的解释颇有道理。他认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是同属于刑罚分则中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范畴,但在主观上前者为故意犯罪,而后者为过失犯罪。孙伟铭经常无证驾驶甚至醉酒驾驶、严重超速等行为,从主观方面来讲,其本身实质上就有放任、无视甚至蔑视的意识,而不是简单的犯罪过失。孙伟铭无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明知越过道路中心黄色双实线会发生与对面车辆相撞、车上人员死伤的严重后果,仍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其主观故意非常明显。
在成都判决有可能实现的情况下,需要关注的还有另外一种司法公平的问题。武汉一名来自非洲卢旺达的留学生酒后驾摩托车撞伤七旬老人谌某,既不报警也未抢救,反而逃离现场,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但是就在成都判决的当天,武汉市中院一审的结果是,他被仅仅以交通肇事罪被判驱逐出境并赔偿被害人子女经济损失人民币8万余元。
中国的现实是复杂的,面对马路上随时可能冒出来的杀手,到底应该怎么办?
有人认为如果汽车的主动安全装置能够进一步革新,或许会大大减少这种车祸。比如车里装个酒精警报器,喝了酒就不能开车了。但是要是乘客喝酒了呢?再比如像丰田汽车那样装上PCS预警系统。装在车头的一个毫米波雷达能自动探测前方障碍物,测算出发生碰撞的可能性。若系统判断碰撞的可能性很大,则会发出警报声,提示驾驶员规避。此时其他主动安全设备也将被整合起来,刹车辅助(BA)会进入准备状态,协助驾驶员给车辆制动。
但是这种预警系统在速度不到比如时速50公里的前提下,它常常是不起作用的,对于像孙伟铭或者张明宝那样的杀手来说,也就根本无用。
所以,关键的关键,还是在于当事人的主观意识,而要警戒主观意识,法律的严明是第一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