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消协与市律协指中石油、中石化是“典型的价格联盟”——
本报讯 “成品油定价现在是典型的价格联盟。”昨天,北京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针对国家发改委制定的《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修改意见,成品油、水、电、通信、邮政、燃气这些行业和产品应适用《反价格垄断规定》, 因涉及公众利益,此类产品定价应开听证会。
市消协及市律协的专家认为,目前问题比较突出的是中石油和中石化的成品油零售。“很明显,虽然都说是国家定价,但按照价格法是指导价,其实可以上浮和下浮,实践中除了前几个月有过一段时间中石油和中石化的价格出现过不一致,其他时间完全一致。这是典型的价格联盟。”两家企业还“经常在沟通”,这些因素都符合征求意见稿中关于价格“协同行为”的认定,视为价格垄断协议。
市消协认为,成品油、天然气和自来水等国有行业的经营者利用垄断,将消费者的利益转化为生产者利益,使消费者以更高的价格去购买相关产品,这对消费者不公平。从消费者的角度去看,建议将自然垄断行业划入反垄断规制范畴,同时增加消费者的话语权。
消协建议增加“自然垄断形成、依法具有独占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制订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时,应按照《价格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听证”。
有关专家认为,自然垄断形成,依法具有独占或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所制订涉及公众利益的价格,本身已具有价格垄断性质,但其价格是否合理,相关信息是否公开,直接涉及到市场的公平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此,应增加对自然垄断形成、依法具有独占或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的规制。
市消费者协会和北京市律师协会消费者权益法律专业委员会表示,以上意见已经以两家联合的名义,呈送给国家发改委。
链接:何为“价格垄断协议”
《反价格垄断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经营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达成的,在价格方面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认定协同行为,可以依据下列因素:经营者的价格行为是否具有一致性。经营者在同一或相近时间内,以相同或相近的标准和幅度,固定或者变更同种商品价格的,可以认定经营者的价格行为具有一致性。经营者之间是否进行过沟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