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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拟修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09月23日12:05
来源:深圳新闻网-深圳特区报 作者:蔡志军

  1996年市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了《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2000年又进行了修正。到了2009年,这一条例又到了修改时。昨天提交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33次会议审议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处罚条例》,不仅拟在处罚上加大力度,而且拟对原来单一通过加大处罚的管理方式进行改进,制定诸多综合交通安全管理措施。

  1

  套牌、恶意遮挡车牌将遭重罚

  机动车套牌、无牌、恶意遮挡车牌上路行驶,是近年来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在内的市民反映最为强烈的交通违章行为之一。目前适用的《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对这种违章行为处罚条款要么缺失,要么处罚不重,违法成本不高,致使套牌、无牌、遮牌现象泛滥。

  套牌、无牌、遮牌上路的目的之一,就是冲红灯、超速等违法行为可以逃避电子眼监管,逃避查处。据了解,近年来城市每月通过各种监控设备拍摄的无牌车、遮挡车牌车冲红灯等违法行为多达3万至4万宗,2009年8月共拍摄无牌车、遮挡车牌冲红灯等违法行为37618宗。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此条例的初审报告中指出,对套牌、无牌、遮挡车牌上路这种严重违法行为,在交通立法中需要完善一些规定,加大处罚力度予以遏制。

  《条例》第六十条拟对遮牌行为提出了重罚规定:在机动车上安装影响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正常使用的装置或者变换机动车号牌装置的;在机动车号牌上喷涂、粘贴影响交通技术监控信息接受材料的;故意遮挡、污损机动车号牌的,处一万元罚款,并可以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条例》第六十一条拟对套牌行为提出了重罚规定: 使用其他车辆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伪造、变造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的,予以扣留机动车,收缴非法牌证、标志,并处三万元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

  维修厂非法改装车辆最高重罚10倍

  非法改装车辆的动力装置、改装强光灯也是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问题,很多飙车的车辆装置就是经过了改装的,改装后的强光灯也成为夜间行车较大的安全隐患。

  《条例》针对违法现象比较严重的违法改装机动车灯具和动力装置的行为,加大了对违法改装企业的法律责任,预防违法改装的行为发生,从源头上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第六十二条拟规定:

  机动车维修企业为机动车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灯具或者动力装置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没收假冒伪劣配件;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一万元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经营许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汽车配件销售单位改装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灯具或者动力装置的,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以上三万以下罚款。经处罚仍不改正的吊销经营资格证件。

  不过,第六十二条对改装厂家设定了相应的处罚,但是没有规定对改装车辆车主的处罚。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初审报告中建议补充完善相关规定,遏制此类交通违法行为。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初审报告中还建议增加对非法飙车行为的处罚规定。今年5月发生在杭州街头的飙车致人死亡案件,更是让非法飙车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在深圳,非法飙车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不仅对城市的交通安全构成重大隐患,而且还引发噪音等环境污染。

  3

  对泥头车实行准入制度,加大违法处罚

  泥头车超载、肆意违章,引发恶性交通事故,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2011年大运会将在我市举办,我市正处于轨道交通建设等大型城市设施建设的密集时期,相应的泥头车的运输任务较重,泥头车引发的道路交通问题时有发生。市委市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要求对泥头车加强管理。

  为减少泥头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事故发生,《条例》提出要在我市对运输余泥渣土车辆实行准入制度,把好入口关,从源头加强对泥头车的安全管理。

  《条例》第十三条拟规定:道路运输企业及其车辆应当经市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在本市从事运输余泥渣土的道路营运活动,同时在法律责任中规定对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车辆及其道路运输企业,有关部门应当吊销其在本市的运输余泥渣土的营运资格,具体准入门槛及相应管理办法由市政府另行制定。

  第六十五条拟规定:施工单位使用、租用无机动车号牌或者悬挂伪造、变造机动车号牌的车辆运载余泥渣土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五万以上十万以下罚款。

  第六十六条拟规定:在禁行时间、路段通行的,处八百元罚款;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的,处八百元罚款;不按交通信号灯规定通行或者不服从执勤交通警察指挥的,处一千元罚款;逆行的,处一千元罚款;驾驶车体残损、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机动车在道路上通行的,处一千元罚款;在道路上倾倒、撒落垃圾、沙石、余泥渣土等妨碍交通安全物品的,处五千元罚款。

  4

  酒后驾驶罚500元,醉酒驾驶拘留15天

  酒后驾驶是目前社会关注的问题,也是影响交通安全的一个突出问题。2008年,我市因酒后驾驶的交通事故致人死亡11人,伤33人;2009年上半年,酒后驾驶致人死亡4人,伤15人,近期交警部门加大了对酒后驾驶的整治力度。

  《条例》第六十七条拟对酒后驾驶问题做出处罚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罚款;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二千元罚款。一年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工委在初审报告中指出,在这次交通立法中,可以借鉴欧美、新加坡等地的经验,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增加违法成本。比如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可提高车辆保险费率。对拒绝交警检测的,可借鉴香港立法经验,规定直接处罚。

  初审报告还指出,酒后驾车问题,既要堵也要疏。在近期集中查禁酒后驾车行动中,代驾市场已经出现,北京现在就有了几家代驾公司。深圳交通安全立法中,对代驾要引导和规范。

  5

  增加累计加罚制度

  《条例》拟改进处罚方式,增加累计加罚制度,对多次故意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累计加罚,以起到真正的惩戒作用。

  第六十九条提出, 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或逆行,达到六次以上十次以下的,前五次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次至第十次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一千元罚款;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或逆行超过十次的,第十一次(包括本数)以后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二千元罚款,并处暂扣驾驶证十二个月。机动车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在明令禁止停放机动车的地方停放十次以上的,第十一次以后违法行为每次处五百元罚款。

  第七十条提出, 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不足百分之一百的违法行为六次以上的,前五次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次(包括本数)以后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二千元罚款。机动车车主或者驾驶人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有驾驶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一百以上违法行为六次以上的,前五次的违法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第六次(包括本数)以后的违法行为每次处三千元罚款,并处暂扣驾驶证十二个月。

(责任编辑:贺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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