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济南10月2日讯从1日开始,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记者从省保险行业协会相关部门了解到,新《保险法》做了100多处补充和修改,其中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角度出发,有四大亮点令人期待。
投保时不用再看“天书”保险公司应尽解释义务
市民王先生投保了一份分红险,每年缴纳保费5000余元。
记者了解到,新《保险法》第17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理赔不能再打“持久战”60天内开始支付赔偿
“投保容易理赔难” 是以往不少消费者的普遍感受,而新的《保险法》第23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对方;材料齐全后,保险公司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公司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天内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25条规定,保险公司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公司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保险合同成立超两年“没如实告知”也不能拒赔
市民小王购买重疾险之前,故意隐瞒了自己的病情,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他投保两年后发病,按照以往的规定,保险公司可以“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赔。
记者了解到,新《保险法》增加了“不可抗辩”条款,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两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此规则对于长期人寿保险合同项下的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意义重大。但同时,为了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新《保险法》也规定,“保险人可以在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30日内解除合同。”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车主将车辆过户后,经常忘了拿上保险单和车辆过户手续等相关凭证到保险公司办理保单变更或原保单批注手续,一旦出了交通事故,问题就出现了,即原车主与保险公司约定各种险种的保险合同是否还存在效力。
对此,新《保险法》第49条明确规定,“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