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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音桥商圈禁社会车辆乱停公交车禁赖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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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14日09:52
来源:重庆晨报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政府

  关于整治规范观音桥商圈地区道路交通秩序的通告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畅通重庆”的工作部署,切实加强观音桥商圈地区(以下简称商圈)的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民群众出行安全,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客运市场秩序和良好的城市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商圈交通现状,现就观音桥商圈地区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第一条 本通告所称“商圈”是:小苑路—观音桥商圈北环道—建新北路—建北五支路—洋河一路—北城天街—海洋步行街—兴隆路—塔坪支路—观音桥商圈东环道—建新东路—建新西路—汇星路—小苑路围合区域(包括以上围合路段,具体范围见附图)。

  第二条 本《通告》所称非机动车包括自行车、助力车、人力车;摩托车包括两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包括残疾人机动三轮车、残疾人专用轮椅车。

  第三条 凡进入商圈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道路交通规则及本《通告》相关规定,服从交管人员指挥,维护道路畅通。

  第四条 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禁止非机动车、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商圈以下区域(以下简称禁行区域)通行:观音桥商圈环道及以内区域、北城天街及海洋步行街铺装区域、枫香庭支路,禁行时间段为6:00———24:00。

  第五条 进入商圈禁行区域以外的非机动车、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不得从事载客营运活动。(二)不得停靠路边等候及乱停乱放,不得挤占人行道及步行街,车辆必须停放在划线停车位或地下车库内。(三)严禁超载、超员、超宽和不带安全头盔等。

  第六条 进入商圈行驶的客运面包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严格在客运管理部门批准的站点范围内上下乘客,不得随意占道停车候客。(二)不得在建新南北路、建新东西路、观音桥商圈环道(包含小苑路及其与环道连接路段)、观音桥商圈铺装区域停靠。

  第七条 进入商圈行驶的公交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进站停靠上下客,且乘客上下完毕后必须立即驶离站台,不得赖站候客,不得并排停靠。(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停车让行;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第八条 进入商圈行驶的出租汽车应遵守以下规定:

  不得随意占道停车上下客,必须在出租车停靠站内上下客;在划线式停车港内上下客的,必须做到即停即走。

  第九条 进入商圈行驶的其他社会车辆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停车时只能在划线停车位或地下车库停放,不得随意乱停乱放。(二)严格按划定行车道、超车道行驶,不得随意变道,挤占车道。

  第十条 凡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运输管理条例》,以及《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一条 自本《通告》发布实施之日起,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本《通告》相关规定及法规,对商圈道路交通环境进行综合整治,严厉制止违反本《通告》相关规定的各种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行为。

  第十二条 拒绝、阻挠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执法人员人身、财物造成伤害的,依法赔偿。

  第十三条 本通告未尽事宜,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从2009年10月19日开始实施;以前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特此通告。

  范围:商圈环道及以内区域、北城天街及海洋步行街铺装区域、枫香庭支路

  时间:每天6点至24点;通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从10月19日开始实施

  

(责任编辑:贺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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