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武汉10月15日专电(沈翀、王渊)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日前向社会公布新制定的《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该办法旨在加强和完善出租车行业管理体系,提出严惩拒载、绕道、强行拉客等劣质服务行为。
武汉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副主任彭善玲介绍,办法将于1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据了解,《办法》规定,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本单位出租汽车安全运营、服务质量和稳定工作的责任主体。经营企业要按照《办法》的规定,进一步建立和健全乘客投诉处理制度、驾驶员奖惩制度、车辆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制度等。
针对驾驶员的拒载乘客、故意绕道、强行拉客等劣质服务行为和在车内吸烟等不规范服务行为,《办法》给出了具体的处罚条例:第一次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按照《条例》规定进行罚款处罚,第二次由该机构责令其停止营运3至15日,第三次由该机构吊销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同时,驾驶员出现了违法违规营运的情况,聘请这名驾驶员的经营者则依法承担责任。如《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在1个月内,出租汽车经营企业所属驾驶员受到处罚的人次累计达到该企业出租汽车总数3%的,由市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对该企业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并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