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正式实施近一个月,记者采访发现,省城各大保险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调整。新的保险产品将给予投保人更多保障,同时,业内人士表示调整有利保险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保单“改头换面”
10月28日,合肥寿春路一家保险公司营业大厅内,一份新旧保险产品的对照公告张贴在布告栏里,详细地标出了修改的部分,“我买的一种疾病保险条款改动不少,特意来看看。
像这家公司一样,根据新《保险法》要求,国庆后合肥各保险公司都对产品线进行了不同程度的调整。而这种调整多数是对旧产品的修改,推出的新产品很少。
“中国人寿已经全面梳理、改造了不同时期开发的保险产品,目前已完成186款产品升级更新。”中国人寿安徽分公司培训部卢兴祥博士介绍。比如“国寿康宁终身重大疾病保险”、“国寿康宁定期重大疾病保险”,修改后比以前提供了全方位的保障,其中“重大疾病”病种范畴在原有病种的基础上,新增了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严重阿尔茨海默病等10种目前发病率较高的病种,“重疾病种范围增加了100%,而保费只增加了2.5%-16%。”卢兴祥说,性价比提高了,消费者能以较少的保费升级换来保障成倍增加。
中国人保财险安徽省分公司财产保险部强经理告诉记者,该公司也对大量老条款进行了调整和修订,“重点是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义务进行了修订,删减了部分不符合新保险法规定的内容。”
同样,太平洋保险、平安保险等各大公司都采取了同样的策略,而少数公司推出的新产品也多是短期险,目前还没有哪个公司推出长险。“长险的推出,其费率、保单等要经过缜密的计算和设计,测算不好可能会给保险公司带来致命打击。”保险代理人陈先生分析,所以各家公司都比较谨慎。
节后的市场表现也让保险代理人“‘十一’后产品升级调整,保费将会涨价”的危言落空。在“十一”长假前,很多消费者接到此类保险营销电话,市场上曾掀起一股保险产品抢购潮。现实却击碎了这一传言,各公司的产品价格基本保持稳定。“一些新规定虽然会增大险企的理赔风险,但多数险企不会通过提价来加以应对,而是提高风险控制。”业内人士分析。
“紧箍咒”套上保险公司
新《保险法》最大亮点是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而对保险人和监管机构设立了更多的“紧箍咒”。
例如最为人关注的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即保险合同成立满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再以该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解除合同,这让保险公司的拒赔不再“轻而易举”。再如,关于保险人如何说明免责条款、明确理赔核定时间等都有明确说明,这些都在具体产品修订中得到了体现。
“从财产险公司来说,此次产品的修订重点在于对条款和单证的修订。”渤财财产保险安徽分公司业务管理部岳斌经理说,重点是修订了投保人告知义务、保险人明确说明义务、保险事故通知义务、索赔材料提供、及时核定与赔付、诉讼时效、保险标的转让、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等,加强了对被保险人权益的保护。
“修改明确增加了部分保险人义务,如:格式条款说明义务、保险人不可抗辩义务、一次性通知补充理赔单证义务、及时核定保险责任和赔款义务、疑难复杂案件及时预付赔款义务等。”强经理介绍。
这样的修订自然受到消费者的欢迎。采访中多位市民表示,相信这对投保人的利益保护有推动作用。同时也有市民强调要加强监管,尤其是出现纠纷时,监管者要能将条款真正落实。
被消费者关注的还有旧保单的利益问题。安徽保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按照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新法实施后,对之前的行为不得适用新法,只能沿用旧法。大多数保险公司亦是如此操作。但也有部分保险公司将旧保单按新规定处理。
“对于1999年6月9日前承保的保单,我公司将维持原有保单状态,按原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保险责任,没有任何影响;对于1999年6月10日至2009年9月30日前承保此次停售的部分一年期短险产品,我公司将进行转投保新险种处理。”卢兴祥说,转投保的新险种将保持原有保单的交费方式,延用原保单的承保结论并且不受等待期的限制,以最大限度地保证客户的合法利益。
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价格调整,产品调整,功能调整,不仅对于投保人来说需要适应,对于各保险公司同样有一个适应过程。业内人士表示,虽然目前市场上并没有出现明显的“不适反应”,但市场对产品的回应短期还难以体现。“尽管保险公司和客户对新法实施都有了足够的心理准备,但是这种适应和磨合依然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安徽保监局财产保险监管处副处长雷经升强调,总体看,新《保险法》对行业的健康发展将起到巨大推动作用。
“针对新保险法的出台,所有保险经营主体均不同程度地对其所经营的产品条款进行了修订,各家公司产品的差异化程度缩小,同质化倾向明显。”强经理分析,因此今后的行业竞争将更加依赖公司的品牌、服务等,努力打造自身的核心竞争力则是各家主体的当务之急。当然,保险业霸王条款的消失将更加有利于整个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为维护保险市场秩序,建立良好的保险消费环境打下坚实基础。
“此次产品变动是根据新保险法而实施的全行业行为,进一步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整个行业的长期健康发展是有利的,有利于提升保险行业的形象。”岳斌分析,新保险法完善了保险行业的基本制度,强化了监管手段和措施,明确了法律责任,进而规范了保险公司经营行为,保险公司竞争将更加理性化,更加有序和规范。
业内人士分析,就竞争本身而言,新保险法的出台,将使保险市场掀起新一轮竞争。各家公司应抓住机遇,在此次调整中优化产品,进一步增强竞争力,抢占主动权。“能否在新一轮竞争中取胜,除了产品价格外,还要综合考虑公司的实力、险种的保障范围、理赔服务水平等多种因素。”雷经升说,希望各保险机构沿着优化产品、提升服务的道路竞争,这不仅是行业健康发展的需要,也将让消费者得到更大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