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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应该定个什么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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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0月30日14:05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近年来,酒后驾车所造成的事故频频发生,酒精成为众多“马路杀手”的背后推手,多少如花生命戛然而止,多少幸福家庭破碎飘零,然而一次次血的教训却并不能阻止惨剧一幕幕继续上演,似乎生命之轻,无法载起酒精之重,在这场酒精与生命的较量中,在醉旋的车轮下,生命,宛若鸿毛。

  人们早就开始了反思,制度问题、管理问题、道德问题、观念问题、特权问题……错过太阳的泪水,仍在错过群星时滴落,反思中,多少驾车者还在与死神共舞着“酒醉的探戈”。

  2009年8月15日晚,上海警方出动500余名警力,在全市设置100多个酒后驾车检查点,在2小时内查获酒后驾车违法行为242起,其中醉酒驾车43起。记者 刘行 摄

  “红与黑”

  有人说:酒的终极用途,是用来醉的,不然喝酒就没了意义。醉,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释义之一便是“饮酒过量,神志不清”。而正是这种“神志不清”状态下驾车,酿成了太多惨祸。据统计,近年来我国每年死于车祸的人数以万计,其中相当部分是“酒精”所致。

  今年6月30日晚在南京,一名醉酒司机撞上路边西瓜摊,沿途撞倒9名路人,5人遇难。

  7月29日,重庆綦江县公安局民警荣增鹤酒后驾车肇事致1人死亡。荣增鹤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依法刑拘。

  8月4日21时许,浙江省杭州市发生一起交通肇事案,29岁的司机魏志刚酒后驾驶黑色保时捷越野车,将正在过马路的16岁女孩马芳芳撞死。魏志刚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批捕后,已于14日被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8月5日,黑龙江省鸡西市发生“路虎撞人案”,肇事者张喜军酒后驾驶路虎吉普车肇事,事故导致2人死亡,10余人受伤。经检测,张喜军每100毫升血液含有乙醇198毫克,远超醉酒驾车标准。张喜军于日前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捕。

  8月6日,肇事者酒后驾驶一辆宝马车在上海市嘉定工业区霜竹路上,将一4岁男童撞死后,迎头再撞一辆商务车,造车商务车内多人受伤。

  今年1至7月,宁夏回族自治区共发生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事10起,较去年同比上升42.86%,致死35人。交管局分析显示,因酒后驾车导致的交通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同比分别上升5%和55.56%。

  据广东省公安厅交通管理局通报,今年1-7月广东全省因酒后驾驶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共有334起,造成73人死亡,355人受伤。截止到今年7月,广东公安交警部门查处饮酒驾车9573人次,醉酒驾车2036人次,分别比去年同期增长了37.96%和5.99%。

  为遏制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引发恶性交通事故,各地近期纷纷对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实施“零容忍、高压线”的处罚原则。

  7月23日,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决无证酒后驾车司机孙伟铭死刑。孙伟铭长期无证驾驶,去年12月14日,他醉酒驾车追尾逃逸途中,严重超速并撞向反向正常行驶的4辆轿车,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

  从8月15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开展为期两个月的严厉整治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专项行动。对酒后驾驶的,将坚决做到“四个一律”:对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暂扣驾驶证3个月;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拘留15日,暂扣驾驶证6个月;对一年内2次醉酒驾驶的,一律吊销驾驶证,2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属营运驾驶员的,5年内不得驾驶营运车辆;法律法规规定有罚款处罚的,一律从重处罚。

  “理智与情感”

  “对逝者诉不尽的哀思,对肇事者说不尽的愤怒”,网络对于醉酒驾车的声音近乎于一边倒,许多网民都表示“法律相关处罚太轻了”。

  网友“梦中自言”说,“要从严从重处罚那些丧失灵魂道德的人!用铁的手腕狠治酒后违章驾驶行为,把它作为高压线,一触即死!无论是谁!不管他的背景是什么!因为他们不自重,所以就没有必要对他客气和仁慈!”

  广东佛山一网友说:“酒后驾驶机动车,本身就是无视法纪行为,就是犯法。现行的制度不合理,交通肇事罪应该理解为正常行驶中出现交通事故,而酒后驾驶机动车者,是有意而为之。”

  湖南郴州一网友说,成年人具有民事能力,在喝酒前就该想到后果而控制酒量,如果因醉酒可以逃避刑罚的话我可以“酒后抢劫”、“酒后强奸”、“酒后杀人”等等。

  “单靠道德约束不足以提高驾车人和行路人的规范意识,唯有依靠严刑峻法,用一代甚至几代人的时间加以严格制裁,那今后公民的道路安全意识将潜移默化于日常生活中,到那时可以考虑人性化”,上海一位网友说。

  广东省汕尾一网友说,酒后驾车致出车祸害死人命,应以故意伤害罪同等论处;公检法不应支持肇事者以钱与受害者亲人私了;公职人员酒后驾车肇事更应重罪。

  一些愤怒的网友甚至认为,酒后驾车撞死人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因为交通法已明确规定严禁酒后驾车,个别司机还是酒后照驾不误,把他人生命视同儿戏,难道这不是故意?根据刑法的规定,人在酒后所犯罪行不能作为减轻判罪的理由。

  网友“一页到底”说,“醉酒驾车跟故意杀人其实没有本质上的区别,酒后驾车只要抓住就应该终身禁驾……现在有车的人越来越多,我们政府部门再不拿出雷霆手段,真不知道明天路上又要添多少车下冤魂!”

  “傲慢与偏见”

  “宝马”、“保时捷”、“路虎”……执法人员、公务人员、富人……一些价格不菲的名车,一些身份特殊或家财雄厚的人在酒后驾驶交通违法行为中显得格外刺眼。人们也习惯性地把眼球停留在他们的身家背景上。

  一些网友认为,这些人并非不知酒后驾车的危害,除却侥幸心理外,他们认为可以用权、钱、关系摆平一切法规制度。一些观点偏激的网友甚至认为,“酒后开车的不是官员,就是富人,他们掌握着法规的裁量权”。

  8月12日,哈尔滨市呼兰区交通局一执法人员醉酒驾驶无牌车辆,被交警拦下后拒不接受检查,并扬言给执勤交警“扒皮”,随后大闹交警队。

  类似案例屡见不鲜,似乎总有些“特权意识”让一些酒后驾车者有恃无恐。

  浙江省从8月7日起开展严重交通违法行为5条常态严管措施,截至8月13日,全省共查处酒后驾驶3429起,醉酒驾驶405起,因醉酒驾驶拘留210人,其余醉酒人员正在进行相关的法律程序,其中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被抄告同级纪委的15人。在严管之下,浙江每天仍有400多人驾车被查。

  黑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赵瑞政认为,酒后驾车现象频频发生的背后有着多重社会因素,除一部分人的社会道德意识弱化,法律观念淡漠外,缺乏有效的管理机制也是一大弊病,“管”上弹性过大,存在诸多的人为操作可能性,这使许多的酒后驾车者只是停留在“罚”上,花钱了事。

  目前,相关部门对于酒后驾车的处置态度显示出更坚强的决心。公安部副部长刘金国说,对酒后驾驶,无论涉及什么人,不管什么理由,都要一视同仁,从严处罚,绝不允许开口子,绝不搞下不为例,让酒后驾驶成为不能碰、不敢碰的高压线。公安民警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不处罚、从轻处罚或者为酒后驾驶违法人说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

  各地纷纷开展了针对“酒驾”的严打专项行动,对“酒驾”的震慑作用开始显现。但群众拍手称快的同时,一些网民也表现出忧虑,他们担心这种“运动式”执法,会不会只取得暂时的“阶段性”成果,紧紧松松的弹性管理体制,会不会对酒后驾车形成的只是一阵风暴,他们渴望长效机制的建立。

  刘金国说,治理酒后驾驶,不仅要强化处罚手段,还要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多管齐下。公安部将启动部门规章和国家标准的修订,提高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记分分值,从严掌握醉酒驾驶的认定尺度;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立法调研,从法律层面加大对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的行政和刑事处罚力度。此次全国性集中整治后,严厉打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仍将坚持不懈地抓下去,实现常态化。

  “罪与罚”

  酒后驾车近期频频闯祸,关于酒驾“入刑”的声音也此起彼伏。

  有媒体报道,7月18日,四川成都李刚、罗毅两位律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递交《立法建议书》,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罪”。

  两位律师在《立法建议书》中表述: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只是行政处罚,该规定已不能有效遏制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

  “《刑法》中的相关法条未对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进行惩罚。因为在我国的刑法理论中,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过失犯罪要达到法定的‘损害结果’才可定罪。我国《刑法》典中,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立法还是空白,还是盲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司法解释虽涉及到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给予惩罚的问题,但是,也是以对他人的生命权、健康权已造成重大损害为必要条件,对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未对他人造成重伤以上损害的,仍未纳入刑法处罚的范围。”

  “我国对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认定标准较其他国家放得过宽,是瑞典的10倍,是美国的2.5倍。在此,我们也呼吁相关部门参照国外的标准,对我国的饮酒驾车、醉酒驾车的认定标准予以从严修改。”

  两位律师认为,我国现有的立法已不足以遏制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的频频发生。第一,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没有发生事故,其后果是被交警查获后仅仅是交纳小数额罚款,暂扣驾驶证,缺乏震慑力;第二,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如果发生事故,还要达到致人重伤以上才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对受害人进行较好的赔偿、安抚,还可以判处缓刑。由此表明,在我国酒后驾驶机动车辆屡禁不绝的主要原因在于“违法成本”过低,处罚太轻。

  他们建议,在《刑法》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罪名。该罪的条文为:“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饮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5000元至2万元罚金;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金。”

  重庆一网友表示:“这个建议很好,但刑罚定性不够准确,饮酒驾车本就是一种‘故意’行为,就应该以‘故意伤害’、‘故意杀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罪名予以处罚!事实上,现行刑法已经可以解决酒后驾车的行为的‘应受处罚性’,无需更改刑法,增设条款,关键是应该为成都法院的死刑判决喝彩!”

  黑龙江省社科院研究员赵瑞政认为,如果在酒后驾驶上现行法律缺乏处置依据,就应该进行完善。同时他表示,治理酒后驾驶并非只是交通单一部门的问题,也是个涉及社会各方面的系统工程,我国车辆保有量在逐年快速增加,相应的各种保障机制要不断建立、完善,如果从驾驶证发放到车辆报废全程都有严格的规定和严谨的执行,我国的交通文明程度就会大大提高。

  

(责任编辑:郭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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