轿车被盗后撞死了人,死者亲属该向谁索赔?
向肇事者索赔,可肇事者(盗车者)已逃之夭夭;向车主索赔,车主认为自己也是受害者,轿车被盗后,自己失去了对该车的支配,被盗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该由车主承担;保险公司认为,由于被盗轿车交强险到期后却没有续保,我们自然不会理赔。难道遭被盗车撞击死亡,就白撞了吗?最近发生在常州市新北区法院的一起全国罕见的“被盗车辆肇事撞死人后,死者家属要求车主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带给我们更多的启示。
关于这一交通肇事纠纷案,网上议论纷纷,有支持的,有反对的,有感到惊诧的,也有感到可笑的。仔细阅读案件的始末,我们都会感到:在肇事者被抓获前,不管最后的审理结果如何,肯定有一方会感到更冤枉。出现这样的一个事故,记者第一感觉是:这是否是我们的法律(或制度)存在了一个真空地带,出现了一个没有保障更多受害人权益的三不管地带呢?
法学专家告诉记者,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有这样一条规定: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既然受害方和车主都感到冤枉,那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哪里呢?按法学专家的说法是:我国交通事故救助制度仍然有缺失。
对此,专家进一步分析,除《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对交通事故救助金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以外,很少有地方政府根据自身情况,提前实施该制度,从而也使这一利国惠民的措施被束之高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