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主未投保交强险,发生事故自行赔偿
两辆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上人员受伤,经治疗无效死亡。7月30日,法院对这起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古某和张某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黄某家人6万元。
2009年1月,古某驾车搭载乘客黄某与张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黄某重伤,后治疗无效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古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张某负事故次要责任。另查明,两辆车事发时均未购买交强险。古某因犯交通肇事罪已判刑。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两被告均存在交通违章行为,在同一事故中致黄某死亡,构成共同侵权,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发生事故时的两辆机动车均未投保交强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事故车辆方应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两被告都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予以先行赔付,对半分担。超出交强险限额的部分由事故当事人按事故责任比例分担。因此,法院判决古某和张某分别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各赔偿黄某家人6万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经济损失1.5万余元由黄某家人自身承担10%,古某和张某各承担80%和10%,并互负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