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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亞迪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第13.09條刊發本公告。
董事會宣佈,比亞迪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在聯交所交易時段後與戴姆勒訂立諒解備忘錄,乃有關透過諒解備忘錄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在電動車及其零部件領域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成立合資公司。
董事會謹此強調,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合作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因此,比亞迪與戴姆勒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就落實合作的任何項目協定或訂立正式協議。倘合作得以落實並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構成比亞迪的須予披露交易,比亞迪將再作公告。
投資者於買賣比亞迪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緒言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比亞迪」)根據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上市規則」)第13.09條刊發本公告。
比亞迪董事會(「董事會」)欣然宣佈,比亞迪於二零一零年三月一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聯交所」)交易時段後與Daimler AG(「戴姆勒」)訂立諒解備忘錄(「諒解備忘錄」),乃有關透過諒解備忘錄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在電動車及其零部件領域合作,包括但不限於成立合資公司(「合作」)。
Daimler AG為一家於德國註冊成立的公司,是全球領先的豪華轎車、巴士、旅遊車及貨車製造商。
諒解備忘錄的主要條款在電動車領域合作比亞迪及戴姆勒有意首先在中國在以電機驅動的乘用車方面開展合作,在待選定的戴姆勒車型結構上開發具有全新外觀的電動車。
新品牌
新電動車將使用由比亞迪與戴姆勒聯合開發的新品牌推出市場。該新品牌將由比亞迪與戴姆勒共同註冊及擁有,並完全區別于於現有的戴姆勒品牌(包括梅賽德斯-奔馳、Smart、邁巴赫)及/或比亞迪品牌。
成立新技術合資公司
將設立一家新技術合資公司為中國市場設計、研究和開發新電動車、電力傳動系統、車用動力電池和電動車的相關零部件。
其他領域合作
除上述合作項目,在今後階段,比亞迪與戴姆勒將廣泛探討符合雙方利益的合作領域,以及在這些領域共同合作的方式。
訂立諒解備忘錄的理由比亞迪及戴姆勒相信,零排放、環保型汽車將是全球汽車產業發展的驅動力,且中國的汽車市場將保持強勁增長,這將給中小型乘用車(特別是電動車)帶來發展機遇。
考慮到雙方各自的發展需要和優勢,比亞迪及戴姆勒希望透過諒解備忘錄項下擬進行的交易,在電動車及其零部件領域相互合作,包括但不限於建立合資企業實施合作。
一般事項
除上文所披露外,董事確認並無任何有關可能出售或變賣的商談或協議為根據上市規則第13.23條而須予披露者,董事亦不知悉有任何足以或可能影響股價的事項為根據上市規則第13.09條項下的一般責任而須予披露者。
諒解備忘錄乃提出一個雙方都可接受的開展合作的根據,而除就有關(其中包括)保密性及可分性的條文具法律約束力外,諒解備忘錄不應被作為一個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或給本備忘錄任何一方施以任何法律義務。
董事會謹此強調,截至本公告日期,尚未就合作訂立任何具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因此,比亞迪與戴姆勒可能會亦可能不會就落實合作的任何項目協定或訂立正式協議。倘合作得以落實並根據上市規則構成比亞迪的須予披露交易,比亞迪將再作公告。
投資者於買賣比亞迪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董事個別及共同對本公告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責任。
承董事會命
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
王傳福
香港,二零一零年三月二日
於本公告刊發日期,比亞迪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由執行董事王傳福先生;非執行董事呂向陽先生、夏佐全先生及David L. Sokol先生;以及獨立非執行董事李東女士、林佑任先生及武常岐先生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