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买的车辆投保三日后就发生事故,保险公司认为投保人段先生怠于办理车牌照及行驶证,因此拒绝赔偿。段先生为此把保险公司诉至西城法院,索赔车辆损失险19065元。昨天,法院受理了此案。
段先生说,他去年12月5日买了一辆轿车,并于当日向保险公司投保包括车辆损失险在内的险种。
对于此事,北京市东卫律师事务所戴福律师虽然认可依据保险合同处理,但对于“免责条款”提出了不同看法。“无牌照不保险应该有个逻辑顺序,即上牌照在先,保险在后,但现实中,购车人基本上买车当天就会向保险公司投保,来不及办牌照,这里面就有个时间差问题。”戴律师说,既然是“免责条款”,那么保险公司应该用黑体字显著标明并提醒投保人,否则属于没尽到提醒义务,也应承担部分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