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尹家绪: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10年03月05日20:53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关于加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大力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议案

    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评析

  2009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以下简称《修正案》)。

《修正案》的出台适应了当前我国发展可再生能源的迫切需要,体现了我国对发展可再生能源的信心和决心。《修正案》突出强调了统筹规划、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以及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对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意义重大。

  在哥本哈根大会上,我国承诺到2020年碳强度将比2005年下降40%~45%,非石化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达到15%左右,减排任务艰巨。《修正案》的颁布为目标实现提供了重要的支持框架,其从法律层面对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的保障机制提出修正,并确定了基本的行动原则,为我国发展利用非石化能源,减少碳排放源提供了关键指引。

  二、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势在必行

  我国碳排放源主要集中在城市,而仅建筑维护功能一项就占城市碳排放的60%以上,我国建筑使用能源目前已占全社会总消费能源的28%,若把建材和房屋改造耗能一起计算,我国建筑业能耗占比已超过40%。建筑能耗主要集中在制冷/供暖和建筑用电两个方面:

  1、建筑制冷与供暖

  我国现有430亿平方米建筑,95%为高能建筑,需要进行低碳改造。建筑最大的能耗点为采暖和空调,其占建筑总能耗的55%。我国当前的建筑制冷/采暖基本依靠传统的燃煤(油、气)锅炉,按照2008年全社会能源消费总量27.5亿吨标煤计算,建筑物制冷/供暖能源消耗达到4.4亿吨标煤。如果对已有建筑的1%进行改造,使用地能进行制冷和供暖,则每年直接减少煤炭使用440万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1613万吨。

  2020年,我国建筑面积有望达到700多亿平方米,年均增加22.5亿平方米,如果新建建筑全部采用地能进行供暖,则未来每年仅新增建筑即可减少煤碳使用2200万吨煤,减少二氧化碳排放8000万吨。

  目前地能利用技术已经成熟,以介质不同,浅层地能利用技术分为地表水源热泵技术、低下水源热泵技术、污水源热泵技术和土壤源热泵技术。29届北京奥运会期间,国家体育场、国家游泳馆、国家体育馆等大型奥运场馆均采用了地能进行制冷与供暖服务,其中就用到了土壤源和污水源热泵技术。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是所有可再生能源中碳减排量最大的单体项目,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突出。因此,我们建议当前将地能作为主要热源,通过系统集成优化,纳入建筑供暖体系中,利用政策支持推动已建成建筑的供热改造,并对新建建筑推行强制执行标准,逐步取代传统供暖方式,降低建筑能耗。

  2、建筑用电

  在建筑能耗中,除55%用于制冷或采暖外,其余基本依靠电力供应,而我国建筑用电曲线日间波动明显,从上午6时起到下午17时建筑耗能水平高于其他时间段。用电波动需要大量建设调峰电站,在造成电源利用率低下的同时也对电网运作形成了较大负担。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是目前世界各国在城市建筑中大规模利用太阳能发电技术的热点。由于利用光伏电池发电时间主要集中在9时至16时之间,正好是正常上班时间,即“用电高峰期”,所以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可以起到“调峰、护网”的作用,国际上给这样的电力定义为“黄金电”。

  一栋高楼如果装配1000m2非晶硅光伏电池幕墙,以光电转换效率按照7%计算,每平方米可产生70W的电力供应,如果每天照射到非晶硅光伏电池幕墙上的峰值日照小时数为4.5小时,则每天大约能发315度电,考虑到各种损失和天气影响,每年这座大楼将自己为自己生产大约10万度电,可以节煤39吨。

  我国现有大约400亿平方米的建筑面积,屋顶面积达到40亿平方米,加上南立面大约50亿平方米的可利用面积,如果这些建筑中有20%安装太阳能电池,安装量可以达到100GW,年发电量达到1350亿度,节煤5.23亿吨。

  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应用方便,灵活,技术成熟。目前,各类楼顶太阳能电站已经具有较完善的系统构架,而且安装十分简单;薄膜太阳能电池组件转化率已经达到9%,并可以制成透光组件取代常规玻璃用于建筑玻璃幕墙以及窗户;太阳能热水器的效率也已经大幅提升,完全能够满足日常热水需求。在欧洲等国家政策推广下太阳能建筑一体化已经实现了较大规模的应用,2009年全球新增光伏装机容量已经达到6.3GW,其中70%以上为与建筑向相结合的分布式发电领域。

  太阳能是当前与建筑相结合最为紧密的可再生能源,由于电网改造要求低,目前其已经具备了规模化推广应用的条件。我们建议当前大力推广晶体硅太阳能电池、薄膜太阳能电池以及太阳能热水器在城市建筑中的应用,出台政策推行大型建筑物必须安装太阳能利用设备的强制执行标准,并提供政策优惠进行鼓励,充分利用太阳能削减白天用电高峰,减少建筑能耗。

  三、当前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国家颁布的《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为行业发展及可再生能源应用提供了重要的方向指引与政策支持。然而在当前的政策执行体系及机制下,实施《修正案》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且《修正案》本身对较为分散的可再生能源关注不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管理体系有待进一步改善

  当前我国可再生能源项目审批流程缺乏明确规范,由于多头管理现象严重,可再生能源应用项目审批过程繁琐,层次多,难度大,审批周期动辄数月或一年,严重制约了产业发展的效率和效益。以利用浅层地能进行制冷/供暖为例,一个应用项目需要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建委、规划、国土、城建、环保、质监、科委、财政、国地税、自来水、电力公司等行业主管单位批复,过程极为冗杂繁琐。

  2、配套政策出台滞后,执行依据存在空白

  《修正案》涉及到多项产业支持政策,然而政策落实需要具体的实施规范及细则,在配套政策出台之前,由于执行依据存在空白,国家对产业的支持无从体现。《修正案》中提出通过可再生能源基金进行资金支持,然而在执行中,并没有出台基金各用途的分配比例以及基金资助的具体申请途径和标准。此外,国家对于可再生能源行业准入门槛及强制性技术标准体系的建立目前还尚不健全,行业水平良莠不齐。

  3、社会对产业认识不充分,政策引导不足

  《修正案》中强调了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产业支持原则。然而,由于环保及低碳发展意识欠缺,社会对于可再生能源的应用缺乏足够认识;此外,在政策体系中,国家没有为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商业运作空间,市场引导不足。当前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成为了重要的应用趋势,在社会缺乏自发性需求且政府引导不足的情况下,对可再生能源产业的支持基本来自政府调控,产业发展缺乏市场牵引,造成上热下冷的不平衡局面。

  从以上分析来看,《修正案》的实施在具体落实推进中存在困难,且灵活性不足,适用面有限,尤其在充分发挥商业配置作用以及政策法执行监督和评估方面存在较多空白,需要进一步出台各种细则进行支撑及补充。针对当前的问题,我们提出六条建议,具体如下:

  五、关于落实《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及推广太阳能和地能建筑一体化应用的建议

  1、明确各部委及省市职责,统筹兼顾出台政策执行细则

  《修正案》的实施需要细则支撑,当前应当尽快根据产业发展各项政策的作用空间,明确国家与地方的职责划分,并行工作,快速落实《修正案》的实施。例如,由国家制订产品技术标准和准入门槛,保证行业潜力不备过度透支(发展还未进入成熟阶段,盈利能力即已不具备吸引力),健康有序发展。各省市根据自身的资源情况和发展需要,出台电力收购保障制度实施细则,明确项目审批流程及管理机构权责,确保法律实施效果,避免口惠而不实的政策尴尬。

  2、建立政策监督及反馈修正机制,实现制度化、法律化

  法律制订与实施效果需要建立监督与反馈机制,明确必要修改条件,为未来政策法规的及时调整提供政策依据及法律依据,避免规范与需求不合而影响发展。我国《可再生能源法》原版于2005年颁布实施,而风电上网问题在2008年就已经暴露,《修正案》到2010年4月才开始实施,政策反应周期长,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可再生能源发展。当前《修正案》的颁布实施提出了可再生能源基金以及保障性收购制度,新制度及规范的实施更需要密切监督,及时调整。

  3、引入认证与标准,规范产业发展

  建议在行业内推行强制性技术标准,并在示范工程项目等环节中进行小规模试点,建立监督机制,在确保执行质量同时针对运行情况进行适应性调整。同时争取尽快在行业内统一规范,并建立准入制度,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避免低效率投入及浪费。

  4、建立税收抵减制度,启动离散市场,推广太阳能、地能建筑一体化

  投资额税收递减制度是指住宅或商用大楼投资BIPV或本建筑用地能采暖系统可以用投资额的一部分按年次抵减税收,具体比例、抵减资格的获取及各年份的额度范围可由国家统一规定,但抵减需要由地方备案许可。此外,建立抵减额可转让制度,使其具有流通能力,形成可交换的税收市场,引导社会资金在产业间流动,调整产业结构。

  建立税收抵减制度,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实施基础在当前已经成熟,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建筑产权清晰,实施主体明确

  由于建筑具有清晰的产权,业主实施可再生能源与建筑的一体化完全为自身行为,纠纷存在的可能性小,因此税收抵减主体构成简单,执行困难较少。

  (2)、电网改造要求低,适应当前发展

  利用地能进行制冷/供暖无需电网改造,且该类项目独立性强,对其他基础设施没有要求。太阳能建筑一体化,不单独占地,在并网电量小于15%-20%时无需电网改造,易于推广应用。

  (3)、规模灵活可控,操作性强

  整个税收抵减规模可由国家确立总额度,并在各地方进行协调,地方对于申报税收抵减的额度可以进行灵活调整,控制区域可再生能源发展节奏,调控力强。

  5、推行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强制执行标准

  目前可在生能源建筑一体化已经具备了规模化应用条件,国家应当在基于政策鼓励引导的同时推行强制执行标准,加快地能、太阳能在建筑领域的应用,充分利用离散的可再生能源,全面降低建筑能耗水平。

  6、培植大型企业集团,树立行业发展标杆

  可再生能源利用设备属于耐用品,使用寿命周期长,质量保证责任重大。当前行业中大部分企业规模较小,对于产品寿命周期内的质量风险承担水平低,不具备长期支持国家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能力。

  建议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行业中选取实力雄厚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对现有国内可再生资源、制造技术和市场需求进行有效整合,建设标杆型大型企业集团,对产业发展进行引导。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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