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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召回新规征求意见 有望告别内外有别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10年07月08日08:02
来源:大河网-大河报 作者: 孙亦舒 解元利

  继去年丰田召回门”之后,汽车召回事件愈演愈烈。而最新一起召回事件的发起者是制造了召回门的丰田,将自2010年7月19日起召回部分进口雷克萨斯轿车,在中国大陆地区共涉及5791辆。

  此前,从神龙汽车、本田雷诺克莱斯勒斯巴鲁通用起亚,诸多品牌的召回,使得涉及车辆从国外到国内,低端到高端,让6月成为不折不扣的汽车“召回月”。

  就在此时,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对外公示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其罚款力度,召回范围,召回期限以及惩罚形式都有升级。该意见稿公示时间为2010年7月2日至7月10日。一连串的前因后果,让这则消息迅速在车主中引起关注。

  新政背景:汽车维权无法可依

  一系列眼花缭乱的召回事件中,人们开始探寻原因。是汽车产业大规模制造惹的祸,还是企业自身改变了意识,自觉加速了召回的主动性?业内人士认为,“被召回”事件背后,应该深思的是中国召回制度中仍存的大规模空白。

  《2009年度中国汽车产品质量与服务质量投诉分析报告》显示,去年中国汽车用户的投诉同比上涨40%,其中对汽车产品质量的投诉高达46%,几乎与车企的产销增长同步。

  一旦出现质量纠纷,必须经过专业机构的鉴定。但目前国内具备国家级汽车检测资质的机构在全国只有5家,一旦汽车发生质量问题,一般只能由生产企业自行检测,这就很难保证检测结果公正、客观。

  目前,各大车企普遍采取的法律依据是2004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该《规定》针对企图隐瞒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制定了“惩处”办法,除必须重新召回、通报批评外,还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可否认的是,这最高3万元的处罚金额,对于汽车厂家而言,甚至不及“九牛一毛”。与此形成强烈对比的是国际市场。在美国,这一标准是1500万美元,如果厂家隐瞒严重质量缺陷及真相,其负责人可能被判处15年的刑期,厂家可能被罚款1500万美元至上亿美元。

  看一看民间对缺陷汽车的血泪控诉,回想一下跨国巨头汽车召回时“厚此薄彼”的行径,可以说,较为低廉的违规成本、较为松散的监管方式,是造成我国变成了“缺陷汽车召回免疫区”的真正原因。

  业内人士认为:走出这一怪现状的不二法门,显然就是有必要把我国现行的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由部门规章上升为国家法律,让缺陷汽车制造商们、经销商们、进口商们甚至租赁商们,为自己不负责的“见利忘义”行径付出沉重代价。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正好体现了这一思路。

  新政亮点:进口车也享“国民待遇”

  早在2004年12月30日,国家就针对《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草案)》进行了公开征求意见。而这次公开征求意见,也标志着以管理规定形式实施6年后,中国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即将晋升为行政法规。

  与2004年发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相比,《条例》最大改进在于惩罚力度加大。《规定》对于车企隐瞒召回最多处以3万元罚款,《条例》则规定:“隐瞒缺陷责任可能会被处以违法生产、销售、进口产品货值金额2%以上50%以下的罚款;生产者不配合缺陷调查的,可能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条例》还进一步强化了主管部门的权限,规定主管部门可对“生产者、进口商或者代理商、销售者、修理者、租赁者等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必要时还可“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对于此前国外厂商在国内召回时效明显晚于国外的问题,《条例》也予以改进,限定生产者不仅是在国内注册、生产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本土企业,还包括在国内生产销售的外国车企以及进口商、代理商等。此外,《条例》规定进口商或者境内代理商应当将境外生产者召回信息同步向主管部门通报。也就是说,不单单是国内生产的车辆,进口车在召回上也要享受“国民待遇”。

  从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可以看出,新《条例》另一大亮点就是加大了对制造商、经销商以往的“非暴力不合作运动”的处罚力度。在原来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中,制造商违反规定不承担义务,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也就是说,此前如果制造商、销售商、租赁商、修理商不配合主管部门的调查,最多只会被警告或者罚款5000元。而新《条例》将把这一数额提升至“50万元或100万元(针对制造商)以下,并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大大提高了他们“不合作”的成本代价。

  此外,新条例中认证管理机构、海关、公安部门对责令召回缺陷汽车产品的联手封杀以及主管部门在必要时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查封、扣押,都将大大减少缺陷汽车产品流向市场的可能性。这也保护了国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可以有效减少“中外有别”、“区别对待”等不合理现象。同一型号在国外召回了,应该在国内也召回,同一批产品的缺陷也基本上是共同的。国内相关部门也应该责令其召回

  专家表示,查封、扣押都是一种具体明确的手段,之前这方面的规定是很模糊的。新规定对生产汽车的厂商是一种震慑,如果要是隐瞒,不真实地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产品,管理部门就可以到实地去调查,从而获取一手资料,进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影响初显:新政未行反响强烈

  虽然这个召回制度还只是在征求意见的阶段,但其在市场上已经开始显现自己的力量。厂家、经销商和一些业内人士对这一新规的看法也不一而足。

  汽车行业资深评论师贾新光表示,过去的汽车召回相关法规有很多不足,惩罚力度太低,而现在的新条例征求意见稿中加大了处罚力度。但在部分具体问题上,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他表示,“虽然对缺陷产品拒不召回的厂家的处罚力度加大了,但最大的问题还是没有解决,相关部门监管不力,消费者投诉无门,只能向厂家反映问题。但涉及实际利益,问题往往在厂家这里就被掩盖了。而监管不力的另一个表现就是厂家欢迎召回,抵制‘三包’,在召回行为中厂家拥有主动权。”

  当然,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政策研究副主任王宏的观点代表着大多数人的观点:虽然该征求意见稿仍然存在诸多不足之处,但业界对此应该从积极的角度来看待,“这是一个进步”。

  全国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秘书长饶达则认为,征求意见稿对召回监管更为严厉固然是件好事,但是汽车召回考虑到的是涉及产品缺陷的潜在风险,并不一定是汽车质量出现了重大问题。企业主动召回体现的是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新规应该是为了更好地执行召回,而不是使召回成为谈其色变的“雷区”。如果片面地理解新规的处罚严厉化,而使消费者对召回产生误解,则可能产生负面作用。

  而对于新规,厂商也给予了充分的关注。丰田中国新闻发言人就在第一时间表示,丰田在新规出台后必将对其中内容100%地支持,因为一家企业在中国发展就必须首先尊重中国的法律法规。作为厂商,理应尽一切努力提高产品质量,但若发生技术隐患,他们肯定会遵照优先考虑顾客安全的原则进行召回

  另外一家合资企业的公关人士也表示,现在来升级汽车召回的法规,可能是由于之前有一些企业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反复影响消费者的使用。在中国经济和汽车业都在快速发展的同时,需要有相关法律来监督这些问题。之前的法规的确有不健全的地方,新出台的汽车召回管理条例可以实行从产品设计、生产等环节上更为严格的监管,这对厂商来说是有好处的。 

(责任编辑:史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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