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范围 涉及安全成惟一条件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对汽车“缺陷”的定义是,指由于设计、制造、标识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汽车产品中普遍存在的具有同一性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或者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安全要求的情形。
根据这一定义,大量质量问题被排除在召回范围之外,这也引起了消费者的质疑。
车主许先生在半年内更换了5个电动窗开关,而车主张先生的车辆变速箱换了4个。但是,由于条例没有涉及汽车未达到质量标准或正常使用中存在的隐患,车主只能自认倒霉。对此,市消协负责人表示,应该增加召回的涵盖范围。对那些屡次被证实确有缺陷的汽车产品进行召回。
“不能赋予召回制度过于沉重的负担。”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崔东树持反对意见。崔东树认为,召回不能解决所有的问题。对车辆的一般性小零件、可容忍的缺陷,可以采用正常的退、换、修等维权方式,以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恐慌和过高的社会成本。
误工误时 相关费用是否应赔
本次条例中,第五条被许多专家和消费者认为是“一大亮点”。这一条明确规定,生产者除召回外,还须“承担消除缺陷的费用和合理的交通运输等费用。”但邱宝昌律师等人认为,需要召回的汽车,往往是消费者一次次付出巨大时间和精力成本、误工误时等,甚至是车毁人亡的事故,才能证明汽车的缺陷。汽车厂商应该赔偿给消费者带来的损失,这里面不仅应包括交通费用,还应包括误工误时、人身伤害等相关的合理费用。
“这种赔偿对消费者意义并不大,但却可能导致汽车企业产生畏难情绪,影响企业主动召回的积极性,而这正是当前最迫切的主要矛盾。”全国乘用车联席会议副秘书长崔东树认为,如果各种赔偿要求都写入规定,很可能使汽车企业负担突然加重,不利于企业主动做出召回的决定。以市内公交费用等来计算,这种费用的赔偿不如改成鼓励企业对汽车进行全面检修和保养,更有利于消费者和企业双方。记者 窦红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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