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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 粤汽车防污条例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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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6月07日07:35
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刘茜 黄慧诚

  南方日报讯(记者/刘茜通讯员/黄慧诚)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珠三角汽车新车上牌应达到国Ⅳ排放标准……6月2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以下简称新《条例》),出台多项法制措施,加强我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有机动车1738万辆,其中摩托车1072万辆,汽车666万辆;而在珠三角地区就有机动车1074万辆,其中摩托车530万辆,汽车544万辆。当前机动车排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我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公报显示,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量占排放总量的32.0%,对城市空气污染影响很大。

  

  黄标车限行有法可依

  根据新《条例》规定,在用机动车实行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制度,即通称的绿标车、黄标车环保分类管理制度。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定期检测合格证明,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免费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制行驶区域、限制行驶时间或者限制行驶车型等排气污染防治的交通管制措施。

  据悉,从2009年3月1日起,我省在全国率先在全省范围内实施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截至2009年底,全省共计发放304万个标志,其中绿标约259万个、黄标约45万个。全省除深圳、广州等市依据本地制定的条例对黄标车实施限行外,其他城市尚未实施黄标车限行等措施,这在一定程度影响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制度执行的效果。新《条例》规定,地级以上市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在采取黄标车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时,应当公开征求公众的意见,在正式实施30日之前向社会公告,并报省政府备案。

  

  油气治理年可节约5亿元

  新《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需要,采取措施鼓励老旧机动车和领取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提前报废。经维修、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污染控制技术等措施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依法强制报废。新建加油站须回收油气。据不完全统计,全省现有加油站5590个,油库200多座,油罐车约3000辆,汽油年消耗量达800万吨以上,其中珠三角汽油消耗量约630万吨。专家指出,汽油挥发性较强,每年排入大气的油气(挥发性有机物VOCs)6万多吨,是造成光化学污染的主要原因之一。VOCs由多种碳氢化合物组成,其中某些成分具有致癌作用。这些排放到大气中的VOCs,在强烈的光照下,和氮氧化物之间发生光化学反应产生光化学烟雾,严重危害人体健康和生态安全。此外,专家介绍,汽油挥发掉的成分是最具经济价值的轻质部分,控制油气挥发排放可以产生很好的经济效益。按照目前市场价,完成油气排放治理后,全省每年可以节约5亿元。

  

  除深圳油气回收是空白

  除深圳外,不少城市油气回收工作进展不尽如人意。珠三角汽车新车上牌应达到国Ⅳ排放标准。研究表明,一辆符合国Ⅳ标准汽车的污染物排放,比同类型国Ⅲ标准汽车可降低50%。新《条例》规定,省政府可以根据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的需要,决定对新车提前执行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排放标准,并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要求,对珠三角以及其他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制定更严格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

  新《条例》同时规定,在本省申请机动车跨地级以上市迁入的或者申请机动车由省外迁入本省的,所交验的机动车应当符合迁入地现行执行的国家阶段性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责任编辑:zhangl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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