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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盛基:“征求意见稿”仍有修改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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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7月21日12:59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张丽玥

  《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来,引起了广泛关注和强烈反响。

  2010年7月20日,中汽协会组织国内18家重点整车企业(包括各大集团公司,以及一汽大众、神龙汽车、东风日产等8家合资企业)在京召开了专题研讨会。

  7月21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助理秘书长叶盛基就本次研讨会的情况,接受了搜狐汽车的专访。

  对于本次研讨会的初衷,叶盛基介绍到,中期协会作为汽车行业组织,有责任和义务将企业对相关政策的建议反馈到相关部门。

  他认为,由于《条例》较2004年《缺陷汽车召回管理规定》的法律规格上升,对车企产品整体质量提升和汽车产业健康发展有着积极的意义,因此总体上看,对于《条例》的发布,企业整体持肯定的态度。

  同时,他也介绍,在《条例》个别条目的明确性、范围界定等方面,企业反映出一些意见,并且“征求意见稿”仍有修改空间。本次研讨会后,中汽协会将企业的观点反馈到相关部门。

  《条例》惩罚机制针对企业“违法”行为

  对《条例》,企业的主要存疑点之一为惩罚的额度较《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有很大提高。《条例》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虚报或者以不当方式处理汽车产品存在的缺陷,处以召回产品货值金额2%-50%的罚款;生产者确认汽车产品存在缺陷或者在收到主管部门的召回通知后,未停止生产、销售、进口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处以产品货值金额2%-20%的罚款;主管部门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生产者仍未召回的,处以产品货值金额5%-50%的罚款。

  在召回中,企业构成违法行为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企业未构成违法行为的,责令停止生产和销售,并处以5万元-100万元的罚款。企业有违法所得的,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则为,企业如果故意隐瞒缺陷的汽车产品或召回措施实施不到位,国家质检总局可责令召回,并处以1万元至3万元罚款。

  有企业认为,此项惩罚力度、范围过大,可能罚到企业“倾家荡产”。

  对此,叶盛基认为,《条例》中的高惩罚力度主要针对企业“违法”的情况,而非一般意义上依照法律进行的召回。并且,对于具体的惩罚依据,“征求意见稿”中并未说明,但在正式的法案中,相信主管部门会有相应的操作细则和标准随之出台。

  《条例》寻求对国内外企业一致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汽车召回管理部主任王琰公布的数据,从2004年我国正式实施问题汽车召回制到2009年间,自主品牌轿车的市场份额从20.6%上升到29.7%,销售数量也从46.25万辆增加到221.73万辆,但是只有七个自主品牌有过召回历史,相对来说,中国自主品牌轿车的召回次数比较少。

  因此,有观点认为:新规的出台,对我国自主品牌汽车企业无疑是一大挑战,意味着要和强大的对手在同一个游戏规则下竞赛,汽车零部件企业更是面临更大的风险。

  对此,叶盛基认为,中国加入WTO已有多年,应该在法律上对国内外企业有统一标准,此次《条例》不会对自主品牌进行保护。此外,自主品牌企业已发展多年,产品质量和服务都有很大提升,相信企业能够承受法律要求。

  部分车型会经历摸索阶段

  据叶盛基介绍,此次《条例》所包括的产品中有乘用车、商用车以及传统称为“低速车”的产品。从目前商用车和“低速车”在召回方面的情况看,对新《条例》,这两类产品可能会面临一段时间的“摸索期”。

  2009年,质检总局、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节、海关总署、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对N类和O类车辆实施召回管理的公告》: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公布的《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第6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自2009年9月1日起对N类车辆(至少有4个车轮且用于载货的机动车辆)和O类车辆(挂车和半挂车)实施。

  由于此类车型实施召回制度仅有一年时间,因此企业认为要符合此次《条例》中的规定有一定难度。

   版权声明:本稿件为搜狐汽车独家原创稿件,版权为搜狐汽车所有,未经许可,严禁转载或改编、改写。

(责任编辑:zhangliyu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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