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司法鉴定介入道路交通事故还是刚刚起步,虽然有长足进步,较之其它领域的司法鉴定还有差距。本文拟从差距中探索提升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质量的途径,以期引起同业人员的积极思考,从而推动本行业的振兴与发展。
一、 我国道路交通形势
我国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虽然纳入司法鉴定范畴仅仅处于起步阶段,随着汽车文明时代的到来和法治社会建设的步步深入,交通事故司法鉴定已经成为整个司法鉴定体系的重要内容。
据公安部统计:“截至2010年3月,全国机动车保有量约1.92亿辆,全国机动车驾驶人约2.05亿人。2009年,全国共发生道路交通事故238351起,造成67759人死亡、27512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1亿元”, “从全国各片区情况看,西北片区恶劣天气发生事故导致的死亡人数同比增幅最大,上升22.9%,东北、华东和华北片区分别增加8.9%、8.2%和3.1%”。
面对如此高发、频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以自己的事业心和责任感,运用自己具备的科学知识和实践经验,从错综复杂的案情中通过蛛丝马迹,还原交通事故的真相,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正确认定事故责任,合理调节,为检察机关及审判机关惩治犯罪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证据而努力工作,成为社会不可或缺的新兴行业。
但是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纵观我国交通事故司法鉴定行业的发展,还不尽如人意,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人员构成比较复杂,从业人员素质不适应。
截止到目前为止,我国还没有一所专门培养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才的院校,现有的技术人员大部分是汽车运用和相近或相似专业转行,还有部分司法界退休干部和青年知识分子,这样一个缺少专门培训的队伍,很难从司法高度对形形色色的交通事故进行科学、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司法鉴定,因此,这几年社会对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投诉和要求重复检验鉴定日益增多的不正常现象,足以说明这个问题。超乎能力和执业范围接受委托,从事能力所不及的检验和鉴定项目,是目前检验和鉴定纠纷不断的重要原因。
其次,设备仪器不配套,传统的手工作业不适应。
虽然早在2006年就印发了《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置标准(暂行)》的通知(司法通[2006]57号),但是基本上没有涉及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有很多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缺乏必要的、先进的检验和鉴定设备和仪器。基本工具就是皮尺、卷尺和卡尺,放大镜加上照相机,眼看、手摸、脚踩、鼻子闻,凭着感觉走,依靠经验写报告,推理、推算拍脑壳。经常搞错遭到投诉,重复鉴定是非多,一个检材在不同的检验鉴定机构受理,所出具的结果截然不同的情况屡屡发生,不同的司法鉴定人对同一个委托的完成情况,结论差异很大,并不是罕见。一些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虽然也配备了自动减速度仪、方向盘转角测试仪、轮胎气压表,但大都没有经过计量部门检定,精确度、合法性值得怀疑。设备仪器不配套,传统的手工作业,难以应付日新月异的现代汽车技术,更无法承担错综复杂的道路交通事故“再现技术”,几乎是目前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病。
最后,标准体系不完善,检验、鉴定随意性很大。
目前,我国虽然有《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虽然有《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第107号)、《司法鉴定文书规范》和《司法鉴定协议书(示范本)》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部令第104号)等法律法规,虽然有诸如《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2008)等一系列国家标准,虽然还有公共安全标准:《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GA/T642-2006)和《交通事故痕迹物证勘验》(GA41-2005)及《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GA/643-2006)以及司法部司法鉴定管理局今年4月7日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SF/ZJD0101001-2010)等一大批行业标准和规范,但是这些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还远远不能满足道路交通事故司法检验和鉴定的需要,而且有的实施起来很困难。例如《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鉴定》规定对事故车辆要对照原厂规定的技术参数,事实上大部分车辆已经无从查到原厂规定的技术参数。又如,《典型交通事故形态车辆行驶速度技术鉴定》所列的计算公式,在实际运用上误差很大,多次引发争执。
此外,部分司法鉴定人员的从业行为不端正,导致司法检验鉴定质量瑕疵不断,社会公信力下降也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加强对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职业责任的“三职”教育,端正从业理念,内体素质,外树形象,通过司法检验鉴定接受社会各界对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检验鉴定,应当伴随每一个检验鉴定的委托、受理和终结。
为改变和解决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目前存在的问题,应当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加大科技进步的力度,提升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质量。
首先,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从业能力。
进入新世纪以来,电子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促使汽车工业电子化的空前发展。从事道路交通事故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人,不能停留在简单的机械判断上,而应当与时俱进,提高自己的学识,学会辩证地看问题,通过传感器分析机械故障,才不会以偏概全,被表面现象迷惑。交通事故司法鉴定人员应当具备正确的价值取向,具有独立思考,多角度分析问题的能力,不唯书,不唯上,只唯实,应当具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基本常识,在实践中充实自己的专业本领。当前,积极追踪和学习转化国外发达国家道路交通事故司法检验和鉴定分析新技术、新动态,建立健全我国的司法鉴定执业准入和培训制度迫在眉睫,开展在职继续教育是当务之急的促学之策。
从上个世纪开始逐渐推广运用汽车行驶记录仪,又称“黑匣子”可以提供汽车的行驶状态,行驶速度、发生交通事故瞬间速度、驾驶员信息。我国早在2003年就颁布了国家强制标准《汽车行驶记录仪》(GB/T19056-2003),近几年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时,从其提取有关信息,都得到法律部门的认可。再如,道路交通事故再现系统,我国已经完成了由引进到自主开发阶段。三维动画事故还原系统十分先进,目前北京、上海、南京、广东、四川、云南、重庆等地率先推广使用。只要将事故现场图、肇事车辆、碰擦痕迹、路面紧急刹车印、地面磨擦痕迹等数据输入电脑,技术人员就可以全方位地模拟事故发生的过程,甚至可以从上、下、前、后等多个角度立体展示,从而让人有身临其境的感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处理各种事故,避免种种不必要的纠纷。
还有电子显微镜、光谱分析仪等,都是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必备的设备和仪器。俗话说“工欲力必先利其器”,“人巧不如家什妙”。凡是具有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必须先上检测线进行安全技术检测,才能下结论,不具备行驶能力的事故车辆,要尽可能通过仪器检验,否则任何检验都是不完整的。既然从事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就要舍得投入,只有舍得付出,才能得到更大发展。遗憾的是很多私营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老板”还不是真正明白这个道理。
最后,自从2005年1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十四次常委会通过《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之后,社会办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势头,如雨后春笋般脱颖而出,洪流涌动之时,难免鱼龙混杂。由于这些机构分散在社会各个角落,经营理念、经营模式、综合能力、服务行为各有不同,因此,经常举行机构之间的能力比对,不仅是行业监督管理的重要方式,更是规范行业经营行为,促进实行“优胜劣汰”竞争机制的必要手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其计量检定、测试的能力和可靠性考核合格”。针对目前绝大多数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机构没有经过计量认证的实际情况,组织各个机构学习计量认证的法律法规,建立和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制定质量管理和质量运行机制,开展内审活动和设备仪器校检和标定,不断改进内部质量管理升级,建立行之有效的质量体系,制定《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通过计量认证与国际接轨,进而取得在国外开展业务的资质和通行证,为不断拓展国内和国外两个市场扫清障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