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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强险:应否分项设限额?差距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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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12月08日10:23
来源:半岛网-半岛都市报 作者:刘纯来

  如今,包括青岛在内的许多城市都已实施交强险分项赔付原则。

  自今年6月10日起,青岛市各级法院对新受理的道路交通事故案件,开始实施在总的责任险限额内分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分项赔付判决,且每项赔付都有最高限额。这样做的好处是 ,“有利于确定总体赔偿额度,可以减少赔偿数额认定的不确定性”。

  然而,近日记者了解到,由于分项理赔时医疗费用和车损份额较低,甚至有受伤司机因治疗费用大大超过限额而不得不自掏腰包。对此,不少车主质疑交强险分项赔付只是考虑了保险公司的利益,纷纷开始怀念此前的“不分项赔付”……

  ■算账

  分项与不分项差距有多大?

  按照以前的审判意见,如果受害人包括治疗费用在内的全部损失不超过交强险限额12.2万元,这部分损失将全部由保险公司承担。然而,按照新的分项赔付标准,法院将首先查明肇事司机有无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有责,保险公司在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如果肇事司机无责,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元、死亡伤残赔偿金11000元、财产损失100元范围内承担责任。

  比如,某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行人受伤后医疗费用达10万元。经交警查明,行人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按照新的通知意见,保险公司最多只承担1000元医疗费,其余损失部分由行人自担。而在以前,行人有可能从保险公司获得10万元的赔付款。

  现象——

  医疗费最多赔一万若不够当事人自补

  “ 以前行人遇车祸受伤,可在交强险12.2万元范围内给予赔付,超出部分则按司机与行人双方责任大小予以赔偿,这基本能满足受害人的治疗需要。”莱西法院一法官坦言,不过,在实施交强险分项赔付之后,这种情形被改变了。

  医疗费赔付有了“上限”

  今年7月的一天,在城阳区王沙路上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当时,王某骑着无牌摩托车左转弯,与李某驾驶的大客车撞在一起,王某当场被撞伤,两车均受损。

  经交警部门认定 ,王某驾驶无牌车转弯时没有让行直行车,属交通违法行为。同时,李某车辆安全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且超速行车也属于违法驾车。据此,警方认定“双方过错对等,因此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记者了解到,王某住院期间花费医疗费近 2.5万元。由于大客车在本市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其中医疗费赔偿限额为1万元。这就意味着,治愈出院的王某有一个高达15000元的医疗费缺口。最终,按照交通事故同等责任划分,法院判决其中一半由受害人王某自行承担。

  今年5月的一天,在即墨市烟青路上,袁某驾驶的车辆与兰某驾驶的车辆也发生了碰撞事故,导致兰某车辆损坏。车辆维修费、车损鉴定费、施救费,加上停车费等,兰某总共花费了6000余元。

  根据交警认定 ,袁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兰某不承担责任。不过,按照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分项判决要求,保险公司只承担了其中2000元的赔付责任。所以袁某一方担负了其余4000余元的赔付责任。

  “分项赔付对当事人不利”

  “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明显过低,如果双方损失过大 ,达到数万元,只能按照双方的过错大小实行分担,而分项判决前,法院可判决保险机构在交强险限额12.2万元内、不分责任进行赔付。”对于袁某造成的交通事故,本市某法院法官张先生这样分析。

  “我从一开始就不赞成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分项判决,肯定对当事人不利!”张法官自己也是一名车主,他私下里向记者表示,自己从内心里希望交通事故交强险不实行分项判决。这是因为,“分项判决对车主和第三方都不利,尤其是医疗费用和车损两项赔付太少,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利益”。 这一说法在记者随后的调查中得到印证。记者从部分法院负责审理交通事故的法官处了解到,通过对数起交通事故实施分项判决的情况看,分项赔付对受害人影响最大的就是经常造成医疗费用不足。按照交强险分项赔付规定 ,医疗费最高只有 1万元,而如今一般只要住进医院,医疗费通常都要超过这个数字,有些患者在领到这1万元的医疗费赔付后,甚至还要自行承担几万元的医疗费,对他们来说,这1万元钱赔付明显太少。

  争论——

  兼顾双方利益有多难?

  自2006年7月1日起推出的交强险,全称“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规定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可在最大程度上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和基本的保障。所以,在设立之初,交强险便被设定了“ 不盈不亏”的经营理念。不过,保险机构纷纷表示,由于理赔数额大,它们都是在赔钱做。于是 ,诸多保险机构呼唤实行交强险分项赔付 ,即在12.2万元的总赔偿额度内,从死亡伤残、医疗和财产损失三方面实行分项赔付 。如今,分项赔付已在青岛“ 成行”,但投保交强险的车主和受害人一方又坐不住了……

  只考虑了保险机构利益?

  事实上,如今实施的“分项赔付”及其限额标准,在《交强险条例》第23条中有明确规定。不过,此前法院判决大都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执行,即“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实施分项判决,有人认为这是“条例”斗不过“法”的明证。而如今依据《交强险条例》实行“分项赔付”,则被保险机构认为,这是交强险的“实至名归”。

  不过,在城阳私家车主张宏伟看来,分项赔付明显不利于车主和受害方 。在车祸中受伤,医疗费有时可能高达几万元甚至更多,“剩余的医疗费如果肇事方没有能力赔偿,只能由受害人自己承担,这合理吗?”

  山东海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薛继武也持此观点。他认为,医疗费用赔偿金过低,对交通事故中受到伤害的一方极不公平,这“不符合设立交强险的本意”。

  中国人保财险青岛分公司副总经理赵佳民则表示,此前的“不分项”无限扩大了交强险的责任范围,导致赔付过多,而设立交强险是为了保障交通事故中的人身安全,而非保障事故中的财产损失,“财产损失可通过商业险额外保障”。

  以前保险公司真的赔钱?

  “分项赔付实施后出现的赔付数额低,甚至难以满足受害人治疗费用的局限性,已经摆在了公众面前,而本地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又面临亏损,如何兼顾的确很难……”青岛市保监局一人士认为,如果要提高赔付标准,那么,投保费用也应提高。

  但有车主质疑,青岛交强险业务经营情况是个“谜”,保险机构自称亏损,那具体亏损数额究竟是多少?这总不能由保险公司一方说了算,应由相关部门进行审计、公布,这样才能让人口服心服。如果继续声称“商业机密不便公开”,那会更加造成误解。不过,市保监局一人士称,本市保险公司没有权力披露信息,需要国家保监会进行公布。

  山东汉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翠英认为,交强险相关规定已实行多年,现在的社会环境较以前发生了重大变化,建议保险机构提高交强险承保限额,尤其是增加医疗费限额和车损限额。

  建议——

  多投商业险可分担风险

  从目前全市法院系统受理案件情况看,多数有关交强险赔付的案件标的额较小,事故中全部责任居多,涉及到受害人损害大的案件相对较少。

  “但是,一旦遇到重大事故,当事人伤情越严重、或者车辆受损越严重,就意味着双方自掏腰包费用就越多 。”黄岛法院一法官分析说。

  那么,这该如何解决?不少接受采访的法官表示,随着社会机动车保有量增大,私家车愈来愈多,发生交通事故的几率提高,机动车所有人不要图省事只投交强险,应该同时多投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一旦遇到较大交通事故,即使交强险赔付太低,也可由商业险进行赔付,降低损害,有利于保障个人权益。

  以前,本市法院采用“不分项判决”来维护被保险人的权益,而保险公司则强烈要求依据《交强险条例》的“分项原则”实现“不盈利不亏损”目标,经过各保险机构“据理力争”,包括青岛在内的不少城市的法院均已实施分项判决,然而这又引发保险赔付款不足的新问题。这种尴尬又该如何解决?

  此前,有法律界人士称,可采取交强险费率区域化来化解难题。而青岛保险行业协会相关人士指出,目前交强险是国家统一标准,尚未实施区域化费率,也就是说,青岛不可能单独调整交强险费率。

  不过,目前保险业界也已越来越多地出现实施“交强险区域化费率”的声音。该观点认为,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区路况、车辆数目、人员收入不尽相同,因此各地区应根据本地情况实施不同的交强险费率。值得一提的是,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保监局局长任建国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提交的《关于制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司法解释的建议》,谈的就是这个问题。任建国在建议中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明确涉交强险案件的法律适用标准,促进我国交强险制度的健康运行”。

  

(责任编辑:田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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