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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万里:规范汽车品牌管理 规范车市秩序

[我来说两句] [字号:  ]
2009年07月29日15:57
来源:搜狐汽车 作者:综合报道

    7月29日下午,2009年度进口汽车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隆重开幕,在本届进口汽博会的开幕仪式暨中国进口汽车企业战略发展高层峰会上,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司陆万里处长发表了主题演讲,演讲实录如下: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司陆万里处长
国家工商总局市场监管司陆万里处长

   各位领导、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好!

    首先非常感谢组委会的邀请来参加本次2009北京进口汽车博览会。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汽车产业已经进入了高速发展的时期。前两天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数据表明,上半年汽车销量610万辆,已经超过了美国,居于世界第一。

    汽车行业在改革开放、促进国民经济发展、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等方面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汽车从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是社会生产、消费领域的重要商品。汽车市场发展状况是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晴雨表,因此,各国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对汽车的生产、消费制订了专项的法律法规,以促进和保护本国汽车产业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先后出台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规范汽车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2005年2月,依据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工商总局一共对五万多家品牌经销商进行了备案,但这并不等于有五万多家经销商,因为有一部分经销商经营多种品牌,进行了重复的备案,独立的经销商我们统计大概是三万多家。为规范备案工作的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大管理力度,国家工商总局先后发出了多项通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品牌竞销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制度,既是促进市场健康发展的有效举措,也是监管汽车市场的手段和措施。

    近年来,通过汽车品牌消费办法的实施,明确了权利和义务,促进了汽车发展水平的提高,对汽车市场发展起到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同时,工商管理机关在备案工作和日常工作中也发现了一些问题,从进口车渠道方面也谈到了一些问题。比如说汽车供应商在实施品牌授权以及经销商网络管理过程中,有利用优势地位滥用权利的问题,比如说强行给经销商车辆压库,规定经销商材料用材以及办公用品的采购方面等等。

  还有一些销售网点的规划缺乏科学性而导致不正当的竞争。比如说销售管理过于密集,损害了经销商的权利,品牌经销商的建设规模和装修相互攀比。经销商在广告宣传、推广产品等方面也存在虚假宣传和欺骗消费者行为的现象。前一段时间在参与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修改的过程中,也查看了一些总经销商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的合同,发现的问题不少。比如说合资品牌在授权合同中,不仅授权期限非常短,就一年的时间,而且还规定每年的销量,并且保证经销商每年有10%的增长率,这显然是谁也做不到的,因为市场总有一个发展的过程。如果要保证每年有10%的增长率,签这样的合同很困难,实际上也做不到。合同的终止条款中也规定,如果出现下列情况,汽车供应商可以有权不预先通过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其中有一种情况是这么表述的:如果继续执行协议,甲方将遭受重大损失。也就是说,如果继续执行这个合同,甲方预感到有重大损失,他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担任何的责任,显然这样的条款是不尽合理的。这个事情如果倒过来看,如果认为这个条款是合理的,为什么不给经销商同样这个权利。

  我个人理解,供应商与经销商签订的合同,是两个民事群体之间的商业行为,政府部门本不应该过多的干预。我们重点关注的是双方的合同。但是由于以上所说的问题,如果不及时解决,将会影响消费者合法权益、影响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在修订汽车品牌管理办法中,也提到了合同示范文本等等问题,合同示范文本正在草拟中,工商总局会同商务部门已经召开了座谈会,充分听取大家的意见,我想合同示范版本应该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约束力。

  下面简单给大家介绍一下大家比较关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的工作。我们想,市场发展越充分,曝露的问题也越多,一方面让更多的法律工作修订得越来越合理,但是也给法律工作制订者带来了一定的压力。随着调研和座谈,发现问题比较多,光靠一个普通规定是解决不了问题的,在听取了多方意见以后,采取对办法进行修定的方式。随后商务部牵头为办法的修订工作做了调研,开了座谈会。问题也逐步形成了共识,有一些问题我个人认为还值得进一步的研究;还有一些,在办法里面,哪些内容是应该由政府通过制订法规来进行调整的,哪些内容又应该是企业通过合同来制约的,比如说市场主体的退出机制问题。在目前产销两旺的情况下,这样的问题不突出。一旦市场转入低谷,矛盾就会显露出来,解除品牌授权的过程以及后果,政府是否需要有所作为,如何作为?这是大家应该考虑的问题。

  按照现在产业发展政策有关规定,除专业作业车以外所有汽车都应该实施品牌销售。这与即将修订的品牌管理办法如何衔接,也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还有小批量汽车认证问题。小批量车的进口,在它的进口手续、把关、售后服务上如何落实,也需要大家研究。另外,同一个汽车品牌能不能按不同的车型来设立总经销商,如果按照不同的车型来建立总经销商,就一个汽车品牌有多个经销商的概念。

  目前多数的高端进口汽车和进口改装车的总经销商,它并没有授权具体的经销商,而是把自己作为品牌经销商和总经销商的角度去看待活动。这与我们规定的流程是相矛盾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当然,还有售后服务问题。这个问题关系到消费者权利的保护,品牌管理办法现在也有一个硬性的规定,150公里以内的售后服务点的问题,但是它的可操作性也需要进一步的研究。在中国顶级的高端进口车,一年销五台、十台这个售后服务措施肯定跟我们设维修点是矛盾的。150公里维修点的时候,我们西部地区和沿海发达地区也是不平衡的。所有这些问题也是我们的思路,品牌管理办法尽管出台的时间长了一些,但是几个部门都在根据汽车市场发展状况,以及今年汽车下乡拉动内需、扩大消费的措施结合起来一起来进行深入的研究。

    规范汽车市场秩序是工商管理部门的职责所在,促进汽车产业发展是我们管理的根本目的。我们坚决支持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进一步的明确监管职责,构筑汽车经销商和消费者发展关系,工商管理机关也要不断的创新监管机制。在监管汽车的市场机制、方式要适应经营方式渠道化、经营理念国际化等等特点,不断推进新的管理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建设。努力实现高层面、由低端向高端的发展,由粗放向精细的方式转变,监管手段由传统向现代化的转变,进一步提升执法水平,促进社会又好又快的发展。

    谢谢大家!

(责任编辑:王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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