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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受害人 损失赔偿应该向谁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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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11日09:48
来源:青岛新闻网-青岛日报 作者:宁方正

  2008年9月,王某因交通肇事造成李某伤害,交警出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为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现李某要求赔偿,发现该车实际车主为某贸易公司,遂起诉要求王某及某贸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某贸易公司认为该车已按分期付款方式卖与王某,并实际交付。因王某未付清款项,故该车所有权未转移。现李某的损失应当由谁承担?某贸易公司是否应当承担共同责任?

  律师观点

  山东元鼎律师事务所黄纯勇律师认为:

  李某的损失应当由王某个人承担责任。某贸易公司不应当承担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2001]民一他字第32号文以及法释[2000]38的规定,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已经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当对机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人民法院不会支持李某要求王某及某贸易公司共同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但会判决王某承担全部责任。

  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兰卫孝律师认为:

  李某的损失应由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某贸易公司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依据国务院发布的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只要因交通事故造成损失,机动车的所有人即车主都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自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施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已被废止。根据危险责任思想和报偿责任理论,确定机动车损害赔偿的责任主体,应从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两方面予以确认。某贸易公司与该车之间没有运行支配的权利,也没有获取运行利益,只是实际的登记车主,因此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山东中苑律师事务所 宋立 律师认为:

  李某的损失应由王某赔偿,如果肇事车辆是从事营运车辆,某贸易公司不应承担共同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车辆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中指出:“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肇事车辆如果是营运车辆,某贸易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戴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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