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0日起,我省正式启动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并启用新的回收证明。8月11日,省商务厅、财政厅、环保厅等部门联合召开山西省汽车“以旧换新”工作会议,会议明确,凡在2009年6月1日至2010年5月31日期间,将符合条件的老旧汽车、“黄标车”交售给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并换购新车的车主,可享受最高6000元的“以旧换新”补贴。
汽车“以旧换新”是中央财政采取资金补贴方式鼓励消费者淘汰报废老旧车辆、“黄标车”并购买新车的政策。可享受汽车“以旧换新”政策的车型包括:报废不到8年的老旧微型载货车和中型出租载客车,使用不到12年的老旧中、轻型载货车和中型载客车及与国家现行报废规定年限相比,提前报废的各类“黄标车”。
报废老旧汽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为:中、轻、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中型载客车,每辆补贴5000元。报废“黄标车”并换购新车的补贴标准是:中重型、轻型、微型载货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大、中、小、微型载客车每辆分别补贴6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轿车、专项作业车等车型每辆补贴6000元。
省商务厅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旧换新”的老旧汽车、“黄标车”和新车均不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货车。同时,报废车辆与新车的车主须为同一单位或个人。车主将报废老旧车辆、“黄标车”交售给指定报废汽车回收拆解企业,企业要向车主开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车主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更新车辆购车发票和有效身份证明,申领补贴。另外,从8月10日起,我省开始正式启用省商务厅监印的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各市商务局将及时收回回收企业未使用的旧《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并上交省商务厅。
为有效落实此项政策,省商务厅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市、县联合服务窗口的设立和运行以及回收企业的服务等情况进行查访,并受理举报和投诉。对举报、投诉的情况,一经查实,将及时进行处理。(新闻来源:山西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