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惠州讯 (记者秦仲阳)记者昨日从惠州市公安局获悉,原定于下月1日实施的惠州《关于加强市区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电动自行车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将延缓一年实施。前晚,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民在访谈节目中表示,考虑到《通告》发布后市民反响强烈,认为实施缓冲时间太短,不利于处理已经购买的电动车,有关部门研究后决定延缓一年实施。
8月2日,惠州市政府颁布《通告》,规定9月1日起,在市区驾驶电动车,时速不能高于20公里,且电动车重量不得超过40千克。据此,惠州近20万辆各式助力车(含电动自行车)中的绝大多数都属超标之列。
惠州市公安局副局长刘建民前晚同时表示,延缓期间公安部门仍会对电动车进行严管,同时销售电动车的企业要主动停售不合格电动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