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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良司机撞伤女童竟逃逸 幸无生命危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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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08月24日11:51
来源:深圳新闻网-晶报 作者:邹玮 实习生 何伟欢

  晶报讯 前晚9时50分,7岁女童小茵在横过福田梅华路时,被一辆黑色轿车撞上,造成颅脑损伤,事后肇事司机竟然逃逸。目前女孩暂无生命危险。

  女童过街遭车撞头部

  前晚,市民麦先生向本报报料,当晚9时50分,位于福田梅林街道办门口的梅华路,一名7岁女童小茵在其表哥的带领下,由北往南穿行欲到路对面时,被一辆由西往东驶来的黑色轿车撞伤了头部,女孩当即不省人事。

  小茵的父亲李辉亮告诉记者,事发时,他与朋友在路对面的台阶上聊天,看到女儿横穿马路来找自己,就大声制止,但没等上前去引导就遭遇车祸。“当时肇事车时速大约60公里,没看清车牌和车型,只知道是辆黑色车,我大声叫车子停下,但司机很快就开走了。”李辉亮很愤慨。

  经过CT拍照,值班医生称,小茵系颅内出血,颅脑损伤,要留院观察24小时。

  交警提醒肇事司机自首

  记者随后来到现场,几名交警正在取证调查,地上有肇事轿车留下的左后视镜。

  交警表示,交通肇事逃逸是一种特别恶劣的违法行为,要承担更为严厉的法律后果。交通肇事后,受害人往往处于孤立无援的危险状态,由于这种状态是由肇事人的交通违法行为造成的,所以产生了肇事人及时消除这种危险状态的法律义务。肇事者逃逸,不履行法定义务,事实上形成了新的违法行为。“因此,交通肇事逃逸,无论是民事赔偿责任、行政处罚责任,还是刑事责任都要比没有逃逸严重得多。”交警在调取事故路段录像时,提醒肇事司机能够尽快投案自首。

  肇事逃逸将被吊销驾证

  深圳国晖律师事务所夏律师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夏律师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的“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责任编辑:贺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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